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朱汉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朱汉梅: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以下事实:
在2015年2月11日前,你持有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智能)16.57%的股份。在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因三丰智能实施并购重组等事项,你持有三丰智能股份的比例被动稀释了4.95%;2015年2月11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票1,562.08万股,约占三丰智能总股本的2.46%。上述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导致你持有三丰智能的股份比例变动达7.41%。你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按照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9月30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作为三丰智能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比例减少达5%后未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买卖三丰智能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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