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快讯]光韵达: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来源:中财网
CFi.CN讯:深圳 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2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4,2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航空”)增资,并由通宇航空向其全资子公司成都通鑫旺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鑫旺”)增资4,200万元,增资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3D打印(激光)生产线建设项目”。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次增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通宇航空、通鑫旺管理层负责办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 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征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1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21,052,630.00股,发行价格为 9.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5,999,985.3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2,137,971.8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3,862,013.4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年 1月 18日出具的《深圳 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L10001号)。
根据《 光韵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注册稿)》及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本次增资概述
(一)增资方案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通宇航空增资人民币4,200万元,增资完成后,通宇航空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7,200万元。
2、由通宇航空向通鑫旺增资人民币4,200万元,增资完成后,通宇航空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5,200万元。本次注入的资金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建设。
(二)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西航港街道空港一路9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征宇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18日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生产、加工;模具制造;3D打印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宇航空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2、成都通鑫旺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四路1537号
法定代表人:陈征宇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4月1日
经营范围:航空设备、机械设备、模具、增材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三、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相关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 光韵达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符合 光韵达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光韵达董事会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4,2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并由通宇航空向其全资子公司成都通鑫旺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增资4,200万元,增资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3D打印(激光)生产线建设项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符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符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光韵达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增资符合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草案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注册批复文件的要求;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华创证券对 光韵达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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