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刚刚,又有两名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遭警示 来源:CFO职业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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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克坚、汤炎、杨建军、周明: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
开山股份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25.31万元、营业成本322.80万元;在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85.06万元、营业成本366.43万元。
开山股份未在2019年、2020年定期报告中核算和披露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垫公司地热项目咨询费等362.3万元、194.58万元。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在以下问题:
资金使用不规范。开山股份通过关联方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向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划转资金;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向供应商支付运输费、食堂餐费等。
会议流程不规范。开山股份未按《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要求的形式召开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制作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到记录、会议记录、表决记录。
人员不独立。开山股份存在部分员工在开山集团兼职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开山股份董事长曹克坚、总经理汤炎、董事会秘书杨建军、财务总监周明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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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仁宗、罗亮、严伟:
经查,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一、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披露。一是公司2018年与关联法人武汉禾大科技有限公司(禾大科技)直接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给禾大科技提供借款150万元,之后禾大科技于当年归还了借款。二是公司2019年与关联法人应城市富邦科技有限公司(应城富邦)、武汉盘古数字检测有限公司(盘古数字)直接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收到应城富邦往来款300万元,归还往来款1,172.41万元,期末余额为零,公司计提并支付了资金使用费24.14万元;收到盘古数字往来款450万,归还盘古数字往来款120万元,期末非经营性往来余额330万元,公司约定了资金使用费但未计提。三是公司2019年与关联法人应城富邦、武汉长江创富投资有限公司(长江创富)间接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公司通过应城市祥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祥龙物流)给长江创富提供借款2,000万元,之后长江创富又通过祥龙物流向公司归还了借款;公司通过湖北顺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顺成农业)给应城富邦提供借款3,700万元,之后应城富邦又通过顺成农业向公司归还了借款。
二、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披露不准确。富邦股份于2015年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拟分四次收购Holland Novochem B.V(荷兰诺唯凯)的100%股权。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内容,公司应先将收购款汇至第三方CMS律师事务所托管账户,待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后,由CMS律师事务所支付给卖方。2019年底,公司披露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48亿元用于支付荷兰诺唯凯股权收购款,股权收购进度已为100%,而实际上,公司将第四期股权收购款(约7,20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款项4,082.62万元)支付至CMS律师事务所托管账户后,CMS律师事务所又将相关资金退回给公司,截至2019底,公司只持有荷兰诺唯凯85%的股权,用于支付荷兰诺唯凯15%股权的募集资金款项(4,082.62万元)依然存放在公司的浦发银行离岸账户上,并未实际支付。募集资金还存放于公司非专项账户中,公司却披露募集资金已100%使用,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三、募投项目涉诉纠纷未及时披露。公司收购荷兰诺唯凯最后一期15%股权的事项存在纠纷,原股东与公司在最后一期收购价款上未达成一致,导致收购一直未完成,股权未过户,公司对于此股权收购纠纷事项未及时披露。
四、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真实。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公布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管理层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而通过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上述关联交易未披露、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均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因此公司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报告披露存在不真实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规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主要责任人董事长王仁宗、时任董事会秘书罗亮和财务负责人严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应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系统。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年2月1日
信息来源:浙江证监局、湖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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