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家IPO企业刚刚收到证监会警示函!其中一家两名保代曾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来源:企业上市
两家IPO企业刚刚收到证监会警示函!其中一家两名保代曾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8年10月29日向我会提交首发申请,2019年9月2日撤回申请。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项:
公司2015年至2016年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支货款,其中2015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7,084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6,999万元,2016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1,330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1,126万元;2014年至2018年,该个人银行账户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转出资金373.27万元。公司提交的申报财务报表及招股说明书未如实反映和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13日
关于对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7年12月20日向我会提交首发申请,2018年8月22日撤回申请。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项:
公司2014年至2017年由实际控制人体外代垫公司设备采购预付款136.89万元、成本费用310.38万元;以其他单据支付董监高薪酬545.28万元。公司提交的申报财务报表及招股说明书未如实反映和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13日
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0-01-07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作为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月7日
关于对周斌烽、刘建毅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0-01-02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周斌烽、刘建毅: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款、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暂不受理你们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你们出具行政许可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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