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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中安(维权)投资者维权诉讼出一审判决 招商证券等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新浪财经
2020年11月10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一条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从公告中可以看出:投资者诉ST中安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有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
招商证券 等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src="https://newspic.finchina.com/2020/2020-11/2020-11-11/a1f09ee9ec87248efee2e59518c67078.jpg" inline="0" img_height="330" img_width="649">
另外,从判决结果中还可以看到,上海金融法院除了判决ST中安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确定了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ST中安在赔偿上承担连带责任,这对投资者后续执行到赔偿款有很大积极意义。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31日,ST中安因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内容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自行政处罚下达后,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孔聪律师团队替杨先生等2名委托人到上海金融法院向ST中安发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索赔诉讼,涉案金额共计765667.28元。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般原告人数众多,涉案数据繁杂,金额庞大,上海金融法院权衡利弊后,决定在所有原告中选取2名具有代表性的投资者的案件进行先审理、先判决,为其他同类案件起到示范作用。
目前是一审判决,还未正式生效。若诉讼主体任一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都可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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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索赔持续征集中: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孔聪律师根据相关文件确定的可索赔条件:
第一阶段: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有买入ST中安(600654)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进行索赔报名。
或者第二阶段:2014年6月11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有买入ST中安(600654)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1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进行索赔报名。
决定维权的投资者在打印对账单时不要只打印上述可索赔条件中的时间段,建议按照我们通知的准备,否则后续法院/对方在审查材料时会要求重新补充。
尚未报名的投资人,如果符合前期索赔条件,建议尽快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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