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0-11-0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华康瑞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索 引 号:40000895X/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江苏局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26日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华康瑞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0〕101号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华康瑞宏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华康瑞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作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智能)股东,截至2020年3月5日,共持有大烨智能股票44,161,4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8%。在2020年3月9日至9月9日期间,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大烨智能5.72%股份,持股比例从13.98%变动至8.26%,在所持大烨智能股份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减持大烨智能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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