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 来源:证监会
关于对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
你们同一致行动人龚福根作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维权)或上市公司)的股东,于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0,205万股,占总股本的6.8%。其中,龚福根在2020年2月19日已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你们与一致行动人在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也未停止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迟至2020年5月27日才通过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们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法规规范要求,依法履行股东与董事义务,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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