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梁筱芳、金益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梁筱芳、金益平:
根据《证券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等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银行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注册会计师未获取合并范围内枣庄中科等四家子公司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二是注册会计师获取的盛运环保及宁阳盛运、桐城盛运两家子公司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加盖银行印章,注册会计师对此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银行账户清单与开户信息核对程序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提供但开户信息上存在的银行账户情况,对此事项,注册会计师仅获取了公司关于未入账账户未使用的说明,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到公司上一年度存在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等情况下,一是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对控股股东2016年度资金需求状况、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舞弊动机、盛运环保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等进行了解及评价;二是未单独或在筹资环节了解和评价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三是未编制舞弊风险评估及应对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三、对外担保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见执行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相关人员、与外部法律顾问进行直接沟通等程序,核查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未披露担保及引起的诉讼情况;二是未见审计人员获取盛运环保企业信用报告途径的相关证据以及未见对企业信用报告中的对外担保记录进行核对。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此外,2017年年报审计中存在风险评估、对外担保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梁筱芳、金益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以下事项:(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所应当在2020年9月22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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