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8号

(2020-09-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8号
2020年09月15日 13:35 市场资讯

原标题:(2020-09-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8号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8号

时间:2020-09-07 来源:

当事人:李厚泽,男,1985年8月出生,原深圳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0月15日至2018年2月23日任上海中毅达(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董事。住址:南京市建邺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中毅达、何晓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申请,本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毅达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2016年4月14日,何晓阳、深圳宝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盛)与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乾源)、贵州鑫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天佑睿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赫)、李某等五方(以下简称股权受让方或收购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何晓阳、宝利盛拟将其持有的中毅达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集团)50.5576%、27.6656%股份中的58.2232%股份转让给股权受让方。

2016年4月15日,何晓阳与深圳乾源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自条件生效起,何晓阳将其所持大申集团剩余20%股权转让给深圳乾源。

上述各方另外签署了与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的一系列借款协议、补充协议等。协议约定,上海聚赫退出收购,原拟受让股权由李某、深圳乾源承接,并约定暂不办理大申集团股权过户手续,过户前,何晓阳、宝利盛将大申集团78.2232%股权按照收购方确定的比例和指定的两个主体办理质押手续。

2016年5月31日,何晓阳与万盛源、贵州贵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贵台)分别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大申集团30.3346%、20.2230%股权分别质押给万盛源、贵州贵台。

2016年6月2日,何晓阳与万盛源、贵州贵台分别签署《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将其持有的大申集团30.5576%、20%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行使事宜,包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提案权、股东质询权和建议权、表决权等,以不可撤销方式分别委托给万盛源、贵州贵台。之后,何晓阳不再参与大申集团和中毅达的经营管理,不再行使大申集团的股东权利,中毅达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016年5月31日至8月3日期间,何晓阳、宝利盛陆续向收购方移交了大申集团营业执照、公章、相关资料等。

2017年6月20日,中毅达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披露了何晓阳对前述协议和相关资料的签署情况、主要内容的回复情况。

2017年7月5日,中毅达披露了何晓阳提交的上述全部协议及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中毅达披露的相关公告、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毅达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本局已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中毅达时任董事李厚泽之前曾受聘担任万盛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并以时任万盛源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上述何晓阳与万盛源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及《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上盖有名章,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其作为万盛源法定代表人在股权质押合同及不可撤销委托书中的签章并非其本人使用,其在万盛源的任职仅是帮朋友忙挂名,对股权质押及表决权委托事项不知情并提交了万盛源及自称为用章人李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二是其作为考取董秘资格的人员,深知作为董事应当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正因其不知悉实际控制人变化事项才去中毅达任董事。三是在收到交易所针对大股东控制权变化的监管函及何晓阳披露相关协议后,积极推动大申集团及其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希望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万盛源在中毅达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交易中承担了诸如相关巨额款项的提供、大申集团相应股权质权人及不可撤销委托表决权受托方等重要角色,期间当事人系该公司经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在万盛源成为大申集团相应股权表决权受托方后又到因相关交易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中毅达任职,先后担任中毅达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等重要职务。万盛源及李某出具的当事人仅是挂名对交易事项不知情的证明内容,有悖于公司对外登记公示信息及担任公司相关重要职务依法应承担的勤勉尽责要求和注意义务,也不符合常理,且当事人与李某及万盛源存在利益关系,又无客观证据佐证支持,万盛源及李某相关证词难以采信。当事人其余申辩意见也不属于法定免除或减轻处罚理由,不予采纳。由此,本局认定当事人为中毅达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李厚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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