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减值计提未提供合理依据
根据你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截至2019年12月31日,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园林)应收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海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县渌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沐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他单位工程款账面余额合计115,132.97万元,计提坏账准备合计27,703.75万元;存货---工程施工账面余额435,591.42万元,计提存货减值准备157,533.84万元。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生物)应收广州市白云区松州宏升蔬菜经营部、郑州市利达食用菌有限公司、长沙县黄兴镇酷琪蔬菜经营部货款余额分别为4,093万元、4,871.15万元、4,353.21万元,分别计提坏账准备4,000万元、4,697.3万元、4,353.21万元。
你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对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无法表示意见。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能提供计提上述应收款项及存货减值准备的合理依据。
二、关联交易披露有误
根据你公司2019年报披露:文昌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佛宫)是你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关联关系为“大股东邱茂国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茂园林于2017年1月与玉佛宫签订合同,负责承建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以下玉佛宫项目)。你公司对玉佛宫项目2019年度未确认收入,以前年度累计确认收入39,318.8万元,2019年12月31日对玉佛宫的关联方应收项目(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1,676.21万元。
根据你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你公司对玉佛宫项目2018年度未确认收入,以前年度累计确认收入43,643.87万元;2018年12月31日对玉佛宫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1,600万元。
根据你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你公司对玉佛宫项目2017年度确认收入、累计确认收入分别均为43,643.87万元,2017年12月31日对玉佛宫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1,676.21万元。
你公司未在2017年、2018年年报中将上述与玉佛宫的交易披露为关联交易事项,且2018年、2019年无发生额情况下2019年年报披露累计确认收入金额与2017年、2018年年报不一致。
三、未披露下属合伙企业份额变动情况
2017年7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全资子公司中茂生物拟与其他相关方成立广州民投天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民投),中茂生物持有74.7%份额,纳入你公司合并范围;2017年8月8日,你公司披露进展公告,广州民投已完成工商登记,成立日期为2017年8月4日;2017年9月20日,你公司再次披露进展公告,广州民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2018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广州民投更名为广州荟金天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荟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广州荟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广州荟金已于2020年5月22日办理工商变更,中茂生物不再持有广州荟金份额。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披露所持有广州荟金份额变化情况。
你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以下情况进行公开详细说明:
(一)上述应收款项、存货账面余额及减值准备的明细情况,所涉相关合同及其执行情况、账面金额确认依据、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和测算过程。
(二)上述关联关系详细情况、关联交易形成过程、所确认收入和其他应收款的准确金额及确认依据,2017年、2018年未披露为关联交易的原因。
(三)上述合伙企业份额处置决策过程、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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