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2020)苏0509破73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破产案件:(2020)苏0509破73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0年07月08日 00:00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原标题:破产案件:(2020)苏0509破73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破73号

  申请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芦荡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张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0年5月20日,经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农商银行)同意,本院以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净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执行标的额较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移送被执行人华都净化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2020年6月8日,本院立案登记华都净化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6月9日,本院向华都净化公司送达了破产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异议权利通知书。华都净化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间内未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华都净化公司设立于1998年10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芦荡路198号。截至2020年5月20日,华都净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苏州地区范围内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15件,执行标的额约为2271万元(17件在本院,1件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华都净化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在经申请执行人苏州农商银行同意后,有权将涉及华都净化公司的执行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破产程序;其次,华都净化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再次,针对华都净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总额,以及执行中已查明财产来看,华都净化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综上,华都净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吴江市华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章伟

  审判员沈平

  审判员吴龙章

  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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