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0-02-06)【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企业作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5%以上股东,2019年1月11日通过威唐工业披露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威唐工业不超过157.20万股,减持时间为2月2日至5月3日。本次减持完成后,你企业持股比例由5.62%降至4.91%。你企业未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企业在威唐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将在减持威唐工业股份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11月6日,你企业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威唐工业25万股,未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上述减持计划,违背你企业在威唐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同时,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范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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