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证监会
关于对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向前的诉讼。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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