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告浙江仁智股份(维权)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 来源:新华网广东站
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395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须知以及开庭传票。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出票人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10张,票号分别为:
210265904121320180419184041475、
210265904121320180419184042845、
210265904121320180419184044357、
210265904121320180419184044687、
210265904121320180419184044726、
210265904121320180419184046334、
210265904121320180419184047111、
210265904121320180419184048704、
210265904121320180419184049640、
210265904121320180419184045479
2、判令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出票人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6张,票号分别为: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17372、
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19093、
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23889、
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26373、
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35794、
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36721;
3、判令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二项请求票据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承担前述汇票的兑付义务;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定于2019年9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六十二法庭(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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