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中证协通报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前国信证券员工为承揽盘江股份IPO业务行贿2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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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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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为承揽行贿245万元
据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于近日在业内通报了六起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涉及证券发行、上市顾问、债券分销等多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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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起行贿犯罪案例引起关注:王某某为承揽IPO业务,向拟上市公司时任总经理行贿24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案例疑为国信证券原投行部MD王*权行贿承揽盘江股份上市案件。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国信证券原投行部MD王某权,为承揽盘江股份整体上市业务,找到时任盘江股份的总经理王某,许诺“如能承揽到盘江集团的整体上市业务,事后会对其表示感谢”。
在王某的帮忙下,王某权在未履行有关招投标等程序介入盘江股份整体上市业务,国信证券业顺利与盘江股份签订了3500万元的独立财务顾问协议。
王某权以“不规范的费用需处理且不能体现在国信证券的账务上”为由,从3500万元的独立财务顾问费用中拿出500万元做项目经费,由盘江股份打给第三方公司后转至王某权个人账户。国信证券因此与盘江股份签订补充协议,将金额重新确定为3000万元。
第三方公司在收取10%的手续费后,将剩余450万元分批多次转给王某权。王某权将其中245万元分批送给王某,作为对其的感谢。王某权承认行贿245万元属实。
由于盘江集团系国有控股公司,王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45万元,构成行贿罪。结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内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02
其他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刘某某1在承揽债券发行业务中,为获取不当竞争优势,向T市某集团财务总监行贿3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款;
刘某某2在债券承销过程中,明知并协助他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关系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行贿罪,但因其从犯身份及认罪态度良好,免予刑事处罚;
陈某某等人则通过设立理财产品等方式,向银行内部人员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及金额巨大,多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款;
关某某在城投债发行过程中,为感谢官员帮助,多次行贿,最终被判刑并处罚金;
代某某作为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及多家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控制的多家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公司或个人的名义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百万元,其个人及公司均受到法律严惩。
中证协要求,各公司以案为鉴,发挥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持续强化从业人员品行要求,督促从业人员坚守合规底线、诚信合规执业,促进构建风清气正的证券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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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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