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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O上市号
罕见!普华永道中天、毕马威华振接连被地方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
关于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旭(金麒麟分析师)东、陶碧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旭东、陶碧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你们执业的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维权)或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函证的程序存在瑕疵
未关注到2018年度有三封函证、2019年度有四封函证存在回函地址、寄件人电话、回函印章异常的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未准确识别个别关联方及关联方担保
2018年度执行关联方担保审计程序时,未正确识别一笔关联方担保。2019年度执行关联方担保审计程序时,未正确识别一个关联方公司,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识别过程。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三、就个别关联方担保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18年度、2019年度在执行关联方担保审计程序时,未选择获取董事会决议原件进行核对,未发现两个年度各存在一份董事会决议原件与获取的审计证据不一致的情况;执行公文用印记录核对审计程序时,对一项关联担保事项用印记录,两个年度均存在未进一步获取涉及的公文内容和相关合同的情况。2019年度对于一项关联担保,未获取并检查相关合同和还款凭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未恰当评估内部控制相关风险
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执行关联方担保审计程序时,未关注到公司印章登记表中反映出公司存在部分事项除需要经上市公司审批外,还需要经过控股股东批准、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情况,未恰当评估公司可能存在内部控制相关风险。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
你们在海航控股2018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2月5日
关于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欢、张杨(金麒麟分析师)、付强、王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5号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欢、张杨、付强、王婷:
2023年4月、6月,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存货、成本核算不规范和长期资产减值不足,并对 2018年至2021年度存在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你们在沈阳化工2018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中,未恰当评价公司重大错报风险,函证和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识别出公司存货、营业成本、长期资产减值等存在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毕马威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欢、张杨、付强、王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所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3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凌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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