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蒲公英Ouryao
2024年01月31日,国家药典委发布了7则辅料标准公示,分别为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1:2)、甲基丙烯酸胺烷酯共聚物、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水分散体、甲基丙烯酸-丙烯酸乙酯共聚物水分散体、甲基丙烯酸-丙烯酸乙酯共聚物(部分中和)、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1:1)和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1:2),其中第二次公示品种公示期为1个月、其余品种公示期3个月。
01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1:2)
我委拟制定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1:2)国家药用辅料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标准第二次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月一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
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联系人:陈蕾、朱冉
电话:010-67079566、67079581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100061
02甲基丙烯酸胺烷酯共聚物
我委拟制定甲基丙烯酸胺烷酯共聚物国家药用辅料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标准第二次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
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联系人:陈蕾、朱冉
电话:010-67079566、67079581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100061
03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水分散体
我委拟修订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水分散体国家药用辅料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标准第二次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
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联系人:陈蕾、朱冉
电话:010-67079566、67079581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100061
04甲基丙烯酸-丙烯酸乙酯共聚物水分散体
我委拟制定甲基丙烯酸-丙烯酸乙酯共聚物水分散体国家药用辅料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
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联系人:陈蕾、朱冉
电话:010-67079566、67079581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100061
05甲基丙烯酸-丙烯酸乙酯共聚物(部分中和)
我委拟制定甲基丙烯酸-丙烯酸乙酯共聚物(部分中和)国家药用辅料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标准第二次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
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联系人:陈蕾、朱冉
电话:010-67079566、67079581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100061
06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1:1)
我委拟制定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1:1)国家药用辅料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标准第二次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
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联系人:陈蕾、朱冉
电话:010-67079566、67079581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100061
07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1:2)
我委拟制定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1:2)国家药用辅料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标准第二次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月一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在线反馈,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
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联系人:陈蕾、朱冉
电话:010-67079566、67079581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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