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保护中小股民权益、呵护市场投资信心:新浪财经315投资者保护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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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新浪财经315投资者保护论坛在北京举行,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出席并发布演讲,她认为,法定董事如果说在履职的过程中有损害债权人、损害股东的利益,尤其是损害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利益,他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比如说前几年康美药业的案件当中,五位独立董事对康美药业20多个亿的赔偿责任承担了5%—10%的连带责任,对独立董事来说也是天文数字。这是一类法律董事。
以下为部分发言实录:
今天我们来到新浪讨论中小投资者。我们不是一个立法者,也没法改变目前一些法律制度的安排。但是作为律师,我们可以把法律目前赋予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措施用起来,这样在实实在在的践行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今年新《公司法》马上要在2024年7月1号要实施,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关注,因为律所也好,律协也好,都已经组织了几轮《公司法》的学习。《公司法》从2018年修订的218条到本次修订的266条,新增了70多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提到本次公司法修改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加强公司治理,尤其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在《公司法》新的法条当中可以看到,从公司的设立到经营,到清算的整个生命过程当中,都加强了董事的履职责任,并且我们在历次的《公司法》的修订当中还引入了像英国的域外公司法,明确了三类董事的履职责任。第一类董事叫法定董事,就是《公司法》明确规定他们的身份就叫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出来担任公司经营的高管,名字就叫做“董事”,我把它称之为“法定董事”。这些法定董事如果说在履职的过程中有损害债权人、损害股东的利益,尤其是损害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利益,他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比如说前几年康美药业的案件当中,五位独立董事对康美药业20多个亿的赔偿责任承担了5%—10%的连带责任,对独立董事来说也是天文数字。这是一类法律董事。
第二类是事实董事,他在公司当中并不是叫做董事,但是他做了董事的职责。法律规定他们跟法定董事一样,承担忠实跟勤勉责任。
第三类是影子董事,尤其是上市公司经常看到的,就是实际控股股东跟实际控制人在幕后操纵着董事会运营着公司,他们要承担的责任也是跟法定董事、事实董事一样,尤其是法律的规定在现实意义当中,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集中,非常容易能够出现控股股东跟实际控制人控制董事会,他们会支持公司的董事、高管来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这几年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中,非常多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了董事会,提供一些财务资助、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以康美药业造假案来说,康美药业的控制人马兴田组织相关人进行造假,也是目前造假数额最大的一个上市公司,马兴田本人获刑12年,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总的佩服24.59亿元承担100%的连带责任。
实际上我们从《公司法》这个角度来说,对于三位董事的责任在加强。他们的责任实际上在《证券法》当中已经规定了,但是我们在现实的诉讼当中,如果把这个法律给用起来,才能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我看今年的贺岁片《第二十条》讲述《刑法》第二十条唤醒正当防卫,非立法者仅仅是一个法律执业者,我们能做到的就是尽量把法条给用起来,只有真正把发条给用起来以后,才能谈得上保护中小投资者。
我们在证券诉讼当中如果能够不嫌麻烦地把这些董事列为高管,通过一个个诉讼,把法律条文变成司法实践,我们不仅仅能够帮助我们的懂事人挽回投资损失,而且我们是真正地在践行推动资本市场的法治化的进程。
在以前类似的诉讼当中,我们都会去甄别一下,如果这一家上市公司有赔付能力的情况下,我们一般都不会再选择董事、高管或者是实控人,因为我们不想那么麻烦,有的时候我们法院的法官也会建议我们最好把某某某给撤掉,这样会加快案件的进展。尤其是今年贺岁片《第二十条》,如果说为了我们这个当事人案件速度快一点,或者为了获赔快一点,是一个选择,但是如果说我们不嫌麻烦,把这些董事给加进去,除了在保护我们自己的当事人以外,我们还是在保护资本市场更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借助这个平台,号召所有的同行,如果说在类似的案件当中能够把更多的董事、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能列为被告,真正把法律条文给用起来,不要像贺教授说的,他在十几年前,他在人民大会堂讲的这些建议,十几年之后还依然如此,没有任何变化,能够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是没有立法。二是有了立法以后没有真正地去实践。如果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尤其是我们在第一线的法律从业者,如果我们有机会把法律条文真正给用起来,实践起来,我们可能比例阀者的作用更大。
责任编辑:凌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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