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股份(300343.SZ)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与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信投)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北京信投拟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新材)进行增资,累计金额不超过3.8亿元,后于2019年3月29日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信投按协议实际支付增资款8,888万元,并获得华安新材9.999%股权。公司仅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公告》,未及时披露《战略合作备忘录》签署情况及后续实际增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安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洪国、齐海莹、胡安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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