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医药(000908.SZ)因虚增资产、利润等原因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景峰医药(000908.SZ)因虚增资产、利润等原因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年09月12日 17:16 智通财经网

景峰医药(000908.SZ)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号)及《关于对叶湘武、丛树芬、欧阳艳丽、毕元、马贤鹏、张军国、刘莉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6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据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通过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等合同,套用公司资金,在工资薪酬之外,向公司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造成虚增资产、利润。2017年—2019年,景峰医药虚增资产、利润分别为490.34万元、1,751.62万元、758.68万元。上述支出中,有1,376.76万元来源于公司募投资金,列支在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2.2017年,你公司投资云南联顿医院有限公司(“云南联顿”)时的《增资协议》显示,云南联顿原股东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等人对云南联顿业绩作出承诺,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8万元、2,120万元和2,332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业绩未达承诺时,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应在云南联顿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30日内完成业绩补偿。云南联顿业绩未达承诺,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至今未向你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你公司亦未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该补偿款。

你公司虚增资产、利润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该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第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规范会计处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业绩补偿款,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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