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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宋都股份控股股东、实控人违反承诺被警示,受损股民可索赔。(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4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官网公布《关于对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俞建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宋都股份于2021年5月27日披露《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函的公告》,控股股东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幸福健控股)、实际控制人俞建午承诺,最晚于2023年6月30日前有序安排资产变现,最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彻底消除与宋都股份之间以存单形式的互保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幸福健控股、俞建午未按照公开披露的承诺函履行承诺,我局决定对幸福健控股、俞建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章祥兵律师表示,《证券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宋都股份控股股东、实控人违反承诺,被浙江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受损投资者依法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宋都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5月27日至2023年4月21日期间买入宋都股份股票,且在2023年4月2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ST宋都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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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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