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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9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宏达新材(维权)(002211)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一次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审核安排。(许峰律师专栏)
此前2023年10月26日,宏达新材公告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张某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上海金融法院一审被告宏达新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投资差额损失22,932元、佣金损失6.88元、印花税损失22.93元,共计22,961.81元。
之后2024年4月2日,宏达新材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宏达新材与被上诉人张志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裁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原告张志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海高院裁定:
一、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志国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98元,减半收取187.99元,由张志国负担;评估费318,000元,评估人员出庭费21,200元,由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5元,减半收取187.02元,由张志国负担。
宏达新材同时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计28名投资者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2,185,989.11元。
此前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002211)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宏达新材违法事实如下:
一、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宏达新材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构成虚假记载。
二、宏达新材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
三、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2019年10月,宏达新材以2.25亿元价格现金收购上海观峰100%股权。收购时,管理层对未来的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收购时的贴片业务。从2020年开始,为掩盖商誉存在明显减值并完成对赌业绩,杨鑫提议并由隋田力决定,在上海观峰开展大规模的组装业务。宏达新材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涉嫌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规定,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目前情况,在2020年4月7日到2022年1月11日之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并且在2022年1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还可发起索赔。(宏达新材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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