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提交立案且诉讼时效最后三天,昊华能源索赔案再提交立案

聚龙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提交立案且诉讼时效最后三天,昊华能源索赔案再提交立案
2024年04月10日 10:03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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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9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聚龙股份(300202)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沈阳中院提交一次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审核安排,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参照法院认定的揭露日2021年4月13日,聚龙股份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时效目前仅剩下最后三天,提醒投资者注意。(许峰律师专栏)

  另外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聚龙股份投资者发起的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已有过投资者胜诉判决。

  2023年1月5日,聚龙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聚龙股份违法事实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此外,4月9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昊华能源(维权)(60110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也再次向法院提交一次立案。昊华能源投资者索赔案前期已出现过生效判决先例,法院在扣除部分风险要素后,判决昊华能源向投资者赔付损失,此外亦有不少投资者调解获赔。(昊华能源维权入口)

  此前2021年11月11日,昊华能源公告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昊华能源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具体违规内容投资者可关注下行政处罚全文。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前期投资者胜诉判决,在2016年8月23日到2021年4月13日之间买入聚龙股份股票,并在2021年4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5年2月11日到2019年12月28日之间买入昊华能源股票,并且在2019年12月28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仍可发起索赔,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后测算存在损失的,也将按照前期相同思路获得胜诉判决,尤其提示聚龙股份案的最后三天时效问题,“过期作废”。(聚龙退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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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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