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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3日,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威创股份(维权),代码:002308)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日,威创股份还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拟收购方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对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查的公告》。
威创股份自查公告显示:一、2023年9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台州市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数威科”)的有限合伙人蒙萨斯(台州)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阳光(维权)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西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岭能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西岭能源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中数威科的控制权。拟收购方西岭能源实际控制人刘钧于2023年9月28日至10月27日期间,通过共管银行帐户将公司13.3亿元资金划拨到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于10月31日全额归还公司,但自11月1日起又分次分批划出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金尚未归还公司。二、经自查,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书晗于2023年11月3日向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张文栋于2023年11月30日向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以上两位董事及高管的辞职信息因公司处于被调查阶段,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未对外公告披露。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威创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威创股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威创股份案的索赔条件为:2023年12月23日前买入威创股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3年12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威创股份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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