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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5日晚,延华智能(维权)(002178)公告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律师提示,该告知书构成投资者索赔的初步证据,受损投资者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依法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2019年10月31日,延华智能与北京中汇乾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延华智能收购中汇乾鼎持有的泰和康45%的股份。延华智能将对泰和康的投资列示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019年至2021年,泰和康为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授权的经销商,泰和康9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自于雅培相关销售收入。
经查明,延华智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上半年,泰和康与雅培的合作显著异常且二者未来是否能继续合作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泰和康2022年上半年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延华智能在不晚于2022年半年报披露前知悉泰和康上述合作异常情况,未在2022年半年报中对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不符合规定,导致延华智能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5,191.14万元,占202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公司2022年半年报所披露的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为-15,901,440.28元)绝对值的326.46%,占2022年三季报(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所披露的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利润总额为-10,979,280.55元)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72.81%。
(二)2022年半年报未全面、充分披露泰和康业绩下滑的原因
延华智能在2022年半年报中就泰和康情况披露“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亏损370.72万元,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原因是上半年北京地区疫情封控措施影响,业务开展困难”。经查,泰和康业绩下滑具有多方面原因,仅仅简单披露疫情原因不能完整涵盖实际情况,投资者无法了解到泰和康业绩下滑原因的全貌。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在2022年8月16日到2023年6月3日之间买入延华智能股票,并且在2023年6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要求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延华智能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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