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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消息,近日,广州依莉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为顾客服务,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沙园街道办事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
根据公告内容,广州依莉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0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榕景路36号101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同时还安排了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为顾客服务。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广州依莉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构成了擅自营业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为顾客服务的违规行为。对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沙园街道办事处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广州依莉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依莉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5MAD58FTN2P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金科桃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沙3处字〔2024〕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广州依莉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0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榕景路36号101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许可项目无美容店)以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为顾客服务 |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广州依莉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5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6-21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沙园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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