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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消息,近日,杭州凯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被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100,000.00)。
据公告内容,2024年5月17日,杭州凯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核准手续的情况下,将桩基作业产生的渣土进行外运,结果上述车辆无法出示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因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杭州凯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就此案,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决定,对其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主体名称 | 杭州凯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42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6-20 |
处罚内容 |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凯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违法事实 | 案件名称:杭州凯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凯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17日,五常中队在核查移交线索案件时,杭州某公司是五常街道XX工地的土方单位。其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核准手续的情况下,将桩基作业产生的渣土进行外运。2022年7月29日晚上,号牌为浙AXX重型自卸货车。2022年8月7日晚上浙AXX重型自卸货车、浙AXX重型自卸货车。2022年8月8日凌晨浙AXX重型自卸货车从五常街道XX工地装载工程渣土后,行驶至临安区被当地执法部门查获,上述车辆无法出示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拾万圆整。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107544244592 |
数据来源单位 |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107544244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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