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8年的停车位 被告知“挪”位置?

用了8年的停车位 被告知“挪”位置?
2024年12月28日 00:58 江西都市现场

江西南昌县的骆先生反映,他在小区购买的一个地下停车位用了八年,没想到最近有人投诉他占用停车,让他挪车,并且在他停车位上装上了地锁。

骆先生说,2016年,他购买了南昌县幸福时光滨河壹品5期的房子,并在3月26日买下了5期E221号的车位,当时花了74820块钱,还与出让方--江西中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中新·幸福时光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可就在前些天,他接到了12345的电话。

骆先生:自从买房的时候就停在这个E221车位,大概就半个多月前车位发生了一个变化,车位销售方打12345热线说我的车位不是我的,我才醒悟过来,原来是我的车位发生了转移。

记者在现场看到,车位被上了锁,原因是这个车位成了E220-1,而骆先生E221的车位则是往右移了一个位置。

骆先生:这个位置是增加了一个号码E220-1,他说我的位置在旁边就是三个2的车位变成221,以前我这个E221被它增加了一个E220-1,就是增加了一个车位号出来,这个车位就是我原来的停车位,产证上根本就没有这个E220-1这个说法,也没有这个数字。

骆先生说,之前使用的停车位是个独立的停车位,双面都有墙体,现在所谓的E221新位置是跟别的车位并行的,不好停车。

骆先生:以前买的这个车位比较大,很宽敞,现在它产权发生了改变,它帮我变成了另外一个车位,这个车位小 ,不好停进去,这个位置是我当时花了7万多块钱买的,新位置现在3万块钱都没人要,我的诉求是车位销售方要归还给我原来的车位,他的理由是这个车位号按他说的是220-1,这根本就是221,他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按照骆先生的说法,花钱购买,使用了8年的车位,现在有人站出来说不是他的,并且还把他赶到旁边去了。这就奇怪了,骆先生有购买凭证,拿给对方看不就行了,骆先生说没那么简单。记者跟随骆先生来到了幸福时光车位销售·租赁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李先生表示,他们今年8月份才接手,对于之前的事并不知情,而根据现场的车位销售图,确实有E220-1的车位,并且标注位置就是骆先生停放8年的车位。

幸福时光车位销售·租赁中心工作人员 李先生:他现在停的这个位子我们是属于E220-1,它属于跟旁边那个E220这个车位是子母车位,就是开发商给我们的这个现场平面图,跟现场的这个车位标号是完全是一致的,所以说这个平面图跟车位的那个标号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得让开发商去解释 。

问题的原因找到了,现在销售·租赁中心的车位位置图上这个车位的信息与骆先生购买时的不一样。

随后,记者也联系到了该小区地产销售方--江西中新置业有限公司。对方表示,骆先生所签协议可能跟现场实物图有出入,但是协议上所写最终解释权归江西中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

江西中新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陈先生:这么多车位,两三千 ,三四千个车位,可能会有一些出入,有可能会有错误,我们还是以现场实际为准,实际是哪个就是哪个。

陈先生表示,他们也会跟骆先生积极沟通此事。

江西中新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陈先生:可以让业主根据自己的车子再选一个车位,因为现在的车位小了一点嘛,只要是我同等的这个单的停车位都可以选,因为的确现场跟图纸会有点出入,既然影响到了业主,那我肯定让业主也要把车停好 。

选过一个,可骆先生不答应,自家用得好好的,为什么要选过?那么,骆先生的坚持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记者帮忙咨询了律师。

律师 肖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只要成立生效了,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进行履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 肖杰:那么对于合同中无法明确的内容的话,可以采取相应的解释,但本案中合同中相应的车位价格都是明确的在我们合同中体现的,不存在所谓的笔误,也不存在所谓的过失,导致的一个合同履行问题。

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律师 肖杰:目前开发商以它自己内部的文件以及销售文件里面,阐释的车位不属于该车位来进行抗辩,它依据的是合同里面,它所阐述的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解释权有没有效,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明确的车位为E221,且这个车位的位置就属于我们当事人停的位置,这里面是没有任何争议的,那么对于所谓解释权的话,是在合同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对于一些模糊的地带开发商可以进行相应解释,而相应的解释也不能说与合同的内容相左,我们可以看到车位在不同的位置以及不同的空间大小,价值是不相同的, 我们的业主也在这个交付的过程中认可了该车位, 开发商也是把这个车位交付给了业主并且使用了8年,那么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书面载体来看这个车位就是我们所谓的E221,并不存在所谓的E220-1这个说法。

对于此事,律师表示,骆先生对该车位有相应的的使用权,开发商如果阻止其使用该车位的话,业主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因为开发商锁车位的行为导致业主无法使用,业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相应款项。建议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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