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6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24-065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1:3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宝轻大厦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赵国昂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272,558,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8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4,368,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7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6人,代表股份18,190,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3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9人,代表股份55,516,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7,325,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8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6人,代表股份18,190,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3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2,298,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5%;反对2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弃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255,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9%;反对2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6%;弃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1,91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3%;反对5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0%;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876,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75%;反对5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3%;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企业保利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企业保利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三年。关联股东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55,219,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90%;反对5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1%;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946,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40%;反对5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79%;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总表决情况:同意272,293,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7%;反对2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8%;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251,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5%;反对2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5%;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24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