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12月23日电(吴平华)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因种种原因不具备贷款条件,却想方设法找人“借名贷款”。这种做法看似能解燃眉之急,却潜藏着许多法律风险。
2020年,李某找到某中介公司让其帮助解决64万元债务问题,某中介公司便安排李某与邱某通过虚构房屋买卖交易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在中介公司指导下,李某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邱某,然后邱某以房屋为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购房按揭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20年。贷款发放后,中介公司即扣除代李某偿还债务的64万余元,收取手续费16万余元,给予邱某好处费8750元。案涉房屋实际上仍为李某使用,李某每月将还款资金通过其配偶、中介公司郭某等转入邱某还款账户。2023年3月起,邱某还款账户连续逾期未再还款,某银行多次催缴无果后诉至青羊法院,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起诉要求邱某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成都市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与李某仅完成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未实际交付房屋,邱某“背债”的目的是获取相应好处费,而非获取案涉房屋所有权,双方自始没有建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李某伙同中介机构,通过虚构房屋买卖合同促成案涉《借款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从而达到其借邱某之名以案涉房屋抵押实现融资的目的。某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已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且无过错,其合法债权应当予以保护。
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某银行有权对案涉房屋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部分由邱某承担清偿责任,邱某承担后有权向李某追偿,案涉房产清偿本案债权后的剩余价款由李某所有。宣判后,李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维持原判。青羊法院同时将本案办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年来,“借名贷款”乱象频出,不仅导致社会信用成本增高,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稳定。“借名贷款”中的名义借款人往往碍于人情或被蝇头小利诱惑,成为替人背债的“工具人”。然而,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贷款,若实际借款人无力偿还、不愿偿还,名义借款人只能自己先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借名贷款”过程中往往涉及虚构贷款用途、欺骗银行等情形,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公民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实事求是,不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贷款,不虚构贷款事由,依法诚信参与市场交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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