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企业研究员
不造假、不背信、重回报!
这些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基本担当。
2024年12月21日,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大医药”)发布《关于公司股东收到重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披露,该公司一股东收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警示函。
北大医药是一家总部于位重庆的上市公司,其前身为始建于1965年的西南合成制药厂,1997年于深交所上市。
经过多年的发展,北大医药已成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庆市专精特新企业、重庆市制造业百强企业。
平安人寿控股新方正集团以后,北大医药于2022年成为其旗下企业。
北大医药共有两个股东,一是北大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西南合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到底是哪个股东被采取了监管措施呢?
北大医药披露,2024年12月20日,该公司收到重庆证监局对公司股东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通常被简称为西南合成。
2022年12月21日,北大医药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人寿)参与北大医药间接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通过你公司完成对北大医药的间接收购。
2023年5月12 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因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司法拍卖,导致西南合成持有北大医药股份累计变动2140.39万股,占北大医药总股本的3.59%。
上述行为发生在平安人寿收购北大医药后的18个月内,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西南合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重庆证监局要求西南合成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对于西南合成的上述行为,证券交易所也迅速出手。
2024年12月20日,深交所公开发布《关于对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西南合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西南合成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西南合成被监管警示、通报批评一事,也给广大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带来了警示。
作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一定要时刻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做到心中有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违反了“第七十四条”怎么办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延伸阅读
重庆多家公司已被采取监管措施
今年以来,重庆已有多家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比如:
1.重庆海星科技有限公司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奕丰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重庆海星科技有限公司与奕丰基金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将自己开发运营的应用软件“海星互联网技术咨询服务平台”网络空间用于展示奕丰基金代销的基金产品。
重庆海星科技有限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重庆海星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十七条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重庆海星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重庆证监局要求重庆海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11月15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该局接受监管谈话。
2.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募投项目“智能成套电气设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能成套项目)建设工程投资额为22,032万元,该项目可研报告明确其中办公楼投资额为2240万元。
2023年10月27日,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新募投项目的公告》,智能成套项目建设工程投资额调整为19492.10万元,办公楼投资额调整为2740.86万元。
截至2024年6月末,智能成套项目办公楼实际投资2511.06万元,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检查发现,上述办公楼未按计划用于智能成套项目,而是供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总部办公使用,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不一致,也未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重庆证监局要求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并在30日内向该局报送整改报告。
3.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熊卫红、蔺怀阳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行公司债券发行人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控股)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未对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科控股重要子公司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设)2015年底的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未对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涉及函证金额23057.24万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科建设2015年底的其他应收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未对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涉及函证金额4433.51万元。该所对中科建设2016年底的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未对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涉及函证金额9676.71万元。
二是未对部分实施的替代程序完整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科控股、中科建设2015年底、2016年底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执行函证程序时,对其中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但未完整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是未对询证函保持必要控制。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科控股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截至2015年底、2016年底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执行函证程序时,未对询证函保持必要控制,函证列示的回函收件地址为中科控股办公地址。
前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熊卫红、蔺怀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重庆证监局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熊卫红、蔺怀阳应充分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质量控制复核,提升规范执业水平。
4.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023年5月17日,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医疗或公司)的委托,见证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定相关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存在瑕疵,不能据此合法出席股东大会。
经核实,该法律意见书对公司章程理解和适用不当,客观上造成了限制中小股东合法行使权利的后果,导致红岭医疗披露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结果不准确。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重庆证监局要求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应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剖析原因,切实提升业务水平,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遵守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重庆言非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重庆言非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持股的重庆申泰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泰股份)于2024年7月30日发布《一致行动人变更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重庆言非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申泰供应链(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泰供应链)、重庆君之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之交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申泰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重庆言非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申泰供应链、君之交公司自2023年1月6日已形成事实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重庆言非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形成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重庆言非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 2023年2月17日)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2020年3月20日)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重庆言非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重庆证监局要求重庆言非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9月27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该局接受监管谈话。
6.重庆君之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重庆君之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股的重庆申泰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泰股份)于2024年7月30日发布《一致行动人变更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重庆君之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申泰供应链(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泰供应链)、重庆言非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非空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申泰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重庆君之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申泰供应链、言非空公司自2023年1月6日已形成事实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重庆君之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形成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重庆君之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2023年2月17日)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2020年3月20日)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重庆君之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重庆证监局要求重庆君之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9月27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该局接受监管谈话。
7.申泰供应链(重庆)有限公司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申泰供应链(重庆)有限公司控股的重庆申泰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泰股份)于2024年7月30日发布《一致行动人变更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申泰供应链(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言非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非空公司)、重庆君之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之交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申泰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申泰供应链(重庆)有限公司与言非空公司、君之交公司自2023年1月6日已形成事实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申泰供应链(重庆)有限公司未在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形成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申泰供应链(重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2023年2月17日)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2020年3月20日)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申泰供应链(重庆)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重庆证监局要求申泰供应链(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9月27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该局接受监管谈话。
8.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黄一峰、董志涛、陈伟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控股)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中科控股共计32笔、合计金额10.83亿元的逾期债务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2022年2月至2023年7月,中科控股作为被告且涉案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诉讼案件共3起,均未临时公告。上述情形不
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中科控股共计17笔、合计金额9.64亿元的逾期债务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2023年12月,中科控股作为被告且涉案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诉讼案件1起,未临时公告。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
中科控股时任董事长黄一峰及董志涛、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伟未勤勉尽责,对前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中科控股及黄一峰、董志涛、陈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重庆证监局要求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黄一峰、董志涛、陈伟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存在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该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行应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1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该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合规人员以及个别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是该行对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调整,未报送相关人员免职、任职的备案材料。
三是2023年上半年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适当性自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该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该行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规范员工执业行为,严格落实备案报告要求,提高基金销售合规管理水平。你行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基金产品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过程中,该行未向投资者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未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是该行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使用的个别宣传推介材料刊载了基金经理特定产品过往业绩,未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个别宣传推介材料存在片面、夸大宣传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该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行应切实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一步规范基金宣传推介行为,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12.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提前向媒体泄漏破产重整相关重大未公开信息。
2024年5月7日晚间,有媒体报道称,该公司将进行司法重整。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重整可能会涉及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控制权变更。5月8日晚间,迪马股份才发布《控股股东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公告》(临2024-041号)。该公司拟司法重整信息见诸媒体的时间早于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的时间。
二、提前向媒体泄漏增持相关重大未公开信息。
2024年5月14日上午,有媒体报道称,该公司表示正在统筹安排资金启动增持计划。当日晚间,迪马股份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临2024-049号)的公告。该公司增持计划见诸媒体的时间早于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的时间。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诈监局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该公司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13.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罗韶颖、潘川、李俊杰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债券发行方面
2021年4月,迪马股份发行的“21迪马01”公司债券由上海挚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挚新)、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应上海挚新提出的认购要求,迪马股份安排子公司私下与上海挚新签订多项协议,以房地产项目为基础提供增信,并在票面利息之外,以财务顾问服务费用形式向上海挚新关联方支付补偿收益。
二、公司治理方面
2020年5月21日,迪马股份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营企业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该笔担保在2020年4月29日经迪马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3日经迪马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前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时间早于股东大会审议时间。
三、信息披露方面
(一)向媒体透露尚未披露的重整进展情况
2024年6月10日晚,有媒体报道称,迪马股份相关人员表示,中介机构已入场开展重整相关前期工作。6月13日晚间,迪马股份才在《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临2024-080号)中公告中介机构进场开展重整工作的相关情况。
(二)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信息表述不准确
2024年6月13日13点27分,迪马股份通过微信公众号“迪马股份”发文称,重庆市政府召开关于东银集团、迪马股份战略重整专题会议,东银集团表示,将加大力度调度资金,进一步增持,全力维护上市公司主体地位。其中关于东银集团“进一步增持”的表述不准确,未明确“进一步增持”的事项为进一步履行前期已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的公告》(临2024-049号)中的增持承诺。
四、财务核算方面
(一)部分收入确认跨期
迪马股份下属部分项目公司2022年已就所售商铺、车位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协议并收取全部价款,但在2023年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导致迪马股份合并报表层面虚增2023年收入508.41万元(虚减2022年收入508.41万元),虚增2023年成本346.1万元(虚减2022年成本346.1万元),虚增2022年底存货346.1万元,虚增2023年利润总额162.31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162.31万元)。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
迪马股份在测算子公司宜宾澄方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时,错误使用1160.85万元作为佣金资本化金额计算存货可变现净值,而非经审计调整后的审定数923.65万元,导致迪马股份合并报表层面虚增2023年资产减值损失237.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237.2万元。
迪马股份前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罗韶颖作为时任董事长,对前述债券发行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潘川作为时任董事长、李俊杰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迪马股份及罗韶颖、潘川、李俊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14.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已于2023年1月到期,至今(小编注:本《决定》发布之日)尚未换届。该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涂建华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已被多家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2个交易日内披露本决定书,并进行董事会换届并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披露整改报告并报送重庆证监局,整改报告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15.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溉大道证券营业部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溉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聘任员工陈逸时,未严格履行任职考察主体责任。
二是对员工陈逸、邓波在营业部任职期间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溉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6.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谊、刘巧和被出具警示函措施。
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董事长陈谊、董事会秘书刘巧和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谊、刘巧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7.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古恩瑜、伍莉被出具警示函措施。
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董事长古恩瑜、董事会秘书伍莉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重庆锦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古恩瑜、伍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段文彬、邓克炜被出具警示函措施。
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董事长段文彬、董事会秘书邓克炜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及段文彬、邓克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钟科、念海明被出具警示函措施。
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董事长钟科、董事会秘书念海明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及钟科、念海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重庆风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田风平、田兵被出具警示函措施。
重庆风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董事长田风平、董事会秘书田兵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及田风平、田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在王某立等4名交易者开立期货账户时,未严格执行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向前述4名交易者告知账户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未向其询问是否与他人账户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该营业部应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切实提高合规风险管理水平。
22.五矿期货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五矿期货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2名自然人客户接入了外部信息系统且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截至重庆证监局现场检查日,该营业部未对上述2名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未有效排查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未严格执行五矿期货有限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该营业部应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切实提高合规风险管理水平。
23.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潘先文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2023年4月11日、8月9日,重庆证监局向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下发《行政监管措施》(〔2023〕18、19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经重庆证监局调查查明,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和SSC CONSTRUCTION PLC(以下简称SSC公司)系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先文控制的公司。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碚圣医药共同借款人向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并对SSC公司借款进行担保,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担碚圣医药共同借款确认负债,履行对SSC公司的担保责任代偿债务,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根据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含利息)余额1132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79%。此外,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余额1367.3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潘先文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及利息、解除违规担保事项,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你公司的资金,解除违规担保。该公司及潘先文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及利息、违规担保事项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归还、解除,并在整改完成后向重庆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实现真整改、全面整改。
24.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3月,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增资的形式,向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之源)投资2.1亿元,获得聚之源35%股权,并于2022年7月完成工商变更。聚之源建设项目分两期完成,计划投产6,000吨。该公司投资时,项目一期2000吨产能已于2021年9月完成竣工验收,2022年3月正式投产;二期4000吨产能仅完成土建,预计2022年末开始试生产。
聚之源一期项目投产后,主营产品实际产能仅343吨,远不及预期,且资金周转困难,经营持续亏损。二期项目仅完成了厂房土建和部分设备进场,2022年10月起已停工,出现明显的减值迹象。截至2022年末,该公司对聚之源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8508.72万元。
2022年11月,聚之源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股份)签订《股权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丰元股份拟通过增资方式对聚之源进行投资。《框架协议》约定,丰元股份支付定金1亿元,预计持股35%,但未明确聚之源的估值及具体投资金额,且注明具体股权份额以后续正式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为准。该公司在2022年末减值测试时,以丰元股份对聚之源估值金额52870万元为依据,按该公司对聚之源30.23%的持股比例(丰元股份入股后持股比例被稀释)测算可回收金额15984.50万元,相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524.22万元。
经核查,丰元股份对聚之源的估值金额未经评估。由于对聚之源增资的估值逻辑存在分歧,丰元股份未与该公司、聚之源签订正式的股权投资协议。2023年6月,丰元股份发布公告称已终止对聚之源投资并要求退回订金。
综上,丰元股份对聚之源的投资交易并未实现,不属于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信息。该公司将前述52870万元估值结果作为计算聚之源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的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导致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该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重新测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聚之源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更正2022年年报相关信息,并向该局报送整改报告。
25.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从事非私募业务
该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曾为其他主体融资提供综合服务、开展不良资产收储,属于非私募业务,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私募新规》)第四条规定。
二是使用管理人账户收付基金财产
该公司管理的个别基金产品,存在通过管理人账户收付基金财产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新规》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6.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9日对间接参股公司深圳市财信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万元,2021年7月28日对非关联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万元,财务资助金额分别占发生时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02%。
截至2024年3月21日,该公司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尚余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122.27万元未收回。
该公司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签订协议,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该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该公司应尽快采取措施收回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及利息;充分汲取教训,规范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该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整改报告。
2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安排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基金业务。
二是未充分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
三是以经营业绩为依据对个别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8.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举莉、罗韬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举莉、罗韬,在执行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或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
在风险评估阶段未对重大错报风险涉及的会计估计作出了解和评估;对部分金额绝对值超过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的账户误分类为不重大账户。
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 1 月 5 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方面
未识别和了解渝开发母公司重大交易类别和重大披露及流程相关的IT应用程序,也未对渝开发母公司执行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测试;部分测试未取得支持证据。
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2016 年 12 月 23 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未对部分联建道路成本的归属期间保持应有的审计关注和职业怀疑,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得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部分成本跨期,亦未对该部分跨期成本作出审计调整;未识别出部分费用跨期;部分银行函证填写不规范,未调查和记录回函不符事项的原因和影响。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 年 12 月 23 日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其他
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核说明文件遗漏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的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审计底稿填写不规范且存在错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 1 月 5 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徐举莉、罗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提醒他们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强化质量控制与复核,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29.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出具警示函措施。
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2023年12月14日该公司披露更正认定苏毅自2020年3月31日起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查,该公司前期披露无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信息披露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2023年2月17日)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 2021年10月30日)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该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特别说明:1.本文不作为任何形式的投资参考;2.本文数据采集时段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22日;3.本文数据采集自深交所网站、重庆证监局网站。《两江财经》特别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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