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岚皋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因执行期间虚假报告财产、私自转账交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岚皋县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交侦查。
耿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岚皋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耿某某返还借款62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其它费用。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生效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其常住地查询、到户籍地查询等,采取多种强制措施,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财产信息,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期间,李某某与耿某某多次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承诺分期付款,但始终未按照协议履行。
执行中查明:
李某某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在岚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案件执行中,李某某多次与他人产生转账交易而未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具有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李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在长期保持无可用余额状态,个人账面无任何资金的状态下,仍有途径与他人保持转账交易,交易款项来源未向法院如实报告,刻意隐瞒真实经济状况。李某某在案件执行中,经过本院司法拘留程序后仍未如实报告财产,隐瞒名下公积金账户信息。
鉴于李某某在执行中的种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岚皋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线索材料。
此次移交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充分体现了法院对逃避法律责任等不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下一步,该院将继续配合有关机关调查此案,持续开展“陕亮执行”系列执行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全力营造全民守法、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为构建公正和谐、诚信法治的社会环境贡献更多法院力量。
法官提醒
在此案中,李某某明知生效判决书确定其承担还款义务,应当依法自觉履行,但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拒不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故意隐瞒真实财产信息,对抗法院执行,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每一份生效的法律判决都承载着社会的公正与希望,必须严格执行。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任何挑战法律底线、对抗法院执行的不法行为,必将遭受法律严惩。
作者:李文浩、李桂东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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