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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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4日 02:45 上海证券报

(二)业绩补偿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规定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充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业绩补偿范围

(1)拟置入资产的业绩补偿方为海投公司,本次交易对方海投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海投公司以现金进行了业绩补偿的约定,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1-2业绩补偿及奖励”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作为交易对方时需进行业绩承诺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为基于模拟财务报表的免税集团100%股权,以2022年11月30日作为拟置入资产评估基准日,采取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免税集团基于模拟财务报表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故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中关于应当对资产基础法评估中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评估的资产进行业绩补偿的相关规定。

2、业绩补偿方式和补偿期限

(1)业绩补偿期限: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交割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置入资产交割日当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或“补偿期间”)。如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于2024年交割,则置入资产的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为2024年、2025年及2026年;如置入资产于2025年交割,则置入资产的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为2025年、2026年及2027年;若置入资产交割完毕的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补偿期间顺延。

(2)业绩补偿支付方式:如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则海投公司应对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与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逐年补偿。

(3)业绩补偿原则:

1)补偿金额的计算:海投公司当期应补偿金额=(免税集团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免税集团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间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置入资产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在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2)补偿的实施:如海投公司需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格力地产进行现金补偿的,则格力地产应在补偿期限结束内各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海投公司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海投公司应在收到前述通知后60日内以现金方式将其应承担的当期补偿现金金额一次性汇入格力地产指定的账户。

双方同意按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由本协议所产生的依法应缴纳的税费。

3)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减值测试补偿: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届满时,公司将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依据前述减值测试报告,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期末减值额大于海投公司已补偿现金金额,并且海投公司有异议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格力地产与海投公司共同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置入资产重新进行减值测试,置入资产的期末减值额以重新出具的《减值测试报告》结果为依据确定。海投公司应当参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另行向格力地产进行补偿。海投公司需另行补偿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海投公司另需补偿的金额=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截至补偿期间届满时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间内累积已补偿总金额。

海投公司因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减值测试补偿与业绩承诺补偿向格力地产进行的补偿金额合计不应超过本次交易中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

综上,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相关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1-2业绩补偿及奖励”中关于业绩补偿方式和补偿期限的规定。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九)本次交易涉及的利润承诺和补偿”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免税集团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情况、具体交易背景、金额等,业绩补偿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规定。

二、业绩承诺各期金额的具体确认依据及合理性

(一)免税集团业绩承诺期内的承诺净利润的数据来源及合理性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第二条 业绩承诺”之“2.1”相关条款,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于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的各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以中联评估以2022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并经珠海市国资委核准的中联评报字[2023]第280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拟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中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的净利润为基础确定。此处“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指中联评估出具的《拟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中以收益法评估对应的资产,包括免税集团(母公司)以及珠免国际有限公司。

根据《拟置入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盈利预测中净利润与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的盈利预测数据主要依据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经营费用等主要参数分别预测后进行计算得出,相关预测参数选取的具体情况及合理性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的评估情况”之“一、置入资产评估情况”之相关论述。业绩承诺的确认以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珠海市国资委核准的《拟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具有合理性。

(二)免税集团业绩承诺期内的承诺净利润计算公式的合理性

1、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实现净利润的计算公式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第二条 业绩承诺”之“2.2”相关条款,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上市公司将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进行审计,并就对应的免税集团(母公司)、珠免国际出具经审计的单体财务报表;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1)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对应的免税集团(母公司)及珠免国际经审计的单体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

(2)扣减免税集团(母公司)、珠免国际相互之间及各自对免税集团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

(3)以上述计算结果扣除汇兑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

2、计算公式中附加条件设置的原因及合理性

该计算方式主要系交易双方基于谨慎性原则、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设置的约束性附加条件,附加条件设置原因如下。

(1)非经常性损益的扣除:系参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中的相关规定,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2)未实现内部交易的抵消:珠免国际作为免税集团主要的采购平台,与免税集团(母公司)之间,及与免税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之前在以往年度存在且未来合理预计将存在关联交易。为消除关联交易影响,真实体现参与业绩承诺的主体的业绩,交易双方约定净利润应扣减免税集团(母公司)、珠免国际相互之间及各自对免税集团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

(3)扣除汇兑损益前后取孰低:免税集团免税品采购和销售的主要结算货币及记账本位币为港币,但同时免税集团持有较大规模的人民币净头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免税集团汇兑损益(负数为收益,正数为损失)分别为18,195.95万元、1,768.48万元和912.17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5.10%、1.96%、1.59%。若未来人民币对港币汇率出现大幅波动,汇兑损益会对免税集团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及保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角度,双方协商并约定实际实现净利润的计算需取扣除汇兑损益前后的孰低值。

综上,业绩承诺各期金额依据本次中联评估出具的并经珠海市国资委核准的《拟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中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的标的盈利预测中净利润为基础确定。实际实现净利润计算公式的设置主要系交易双方基于谨慎性原则及保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标的公司业务模式,对标的公司业绩考核的附加限制条件。业绩承诺各期金额的确认依据具备合理性。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九)本次交易涉及的利润承诺和补偿”补充披露业绩承诺各期金额的具体确认依据及合理性。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相关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1-2业绩补偿及奖励”中关于业绩补偿方式和补偿期限的规定;

2、业绩承诺各期金额的具体确认依据具有合理性。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1、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相关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1-2业绩补偿及奖励”中关于业绩补偿方式和补偿期限的规定;

2、业绩承诺各期金额的具体确认依据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分析了报告期内免税集团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情况、具体交易背景、金额等,业绩补偿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规定;上市公司分析说明了业绩承诺各期金额的具体确认依据及合理性。

相关分析与说明具有合理性。

问题7.关于采购和存货

草案披露,免税集团2022-2023年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内容均为烟酒,2024年上半年新增香化供应商,采购金额达1.81亿元,占采购总额24.98%,免税集团报告期各期香化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0.15亿元、1.13亿元、1.17亿元。此外,免税集团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分别为3.65亿元、6.57亿元和7.11亿元,持续增长。

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及对应采购金额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免税集团香化产品采购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3)存货的具体构成,存货金额持续增长的原因,结合存货构成、库龄分布、各免税店存货情况、可变性净值确认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及对应采购金额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各期,免税集团前五大供应商及对应采购内容、当期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注:上述前五大供应商已进行同一控制下合并披露

报告期内,免税集团供应商的变化主要是随着业务规模上升,持续推进供应链优化工作,根据市场情况对供应商进行选择,与多家生产商签订直采合作协议。免税集团在与生产商达成合作后,免税集团不再向其他代理商采购相同品牌单品,同时,免税集团根据公司业务调整加大了对香化产品的采购,因此各期因采购需求供应商有所变化,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免税集团前五大供应商变化情况如下:

(一)2023年较2022年变化

(二)2024年1-6月较2023年变化

根据中国中免的公告,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中国中免与全球知名品牌建立合作关系的数量由超过1,200个增长至超过1,400个。根据中国中免2023年年度报告,前五大供应商中存在三名新增供应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1:数据来源于《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注2:中国中免2024年半年报未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变动情况

根据公开信息,2021年至2023年6月,海旅免税建立直采关系的品牌数量持续上升,截至2023年6月30日,直采品牌数量为716个,具体情况如下:

注:海旅免税建立直采关系的品牌数量及直接采购金额比例整体均呈上升趋势。2023年1-6月直接采购金额比例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海旅免税根据雅诗兰黛的销售政策,为发挥成本端规模效应进行了提前备货,导致直接采购金额比例有所下降

综上,报告期内,免税集团持续推进供应链优化工作,与多家生产商签订直采合作协议,加强拓展与知名品牌的合作数量和规模,前五大供应商及对应采购金额变动具有合理性,行业内其他公司亦存在相似情况。

二、免税集团香化产品采购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免税集团香化产品的销售收入金额和采购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注:采购金额同比增长率=(当期采购金额-上年同期采购金额)/上年同期采购金额;销售收入同比增长率=(当期销售收入-上年同期销售收入)/上年同期销售收入

报告期内,香化产品采购金额大幅增长,主要系免税集团加强香化产品的营销布局,且香化产品属于快消品,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小,受众较为广泛,需求稳定,报告期内香化产品销售收入大幅增长,采购金额相应同步增加。

2023年,免税集团香化产品的采购金额为20,141.70万元,同比增长598.55%,略低于香化产品销售增长率,主要系免税集团为应对恢复的市场需求,完善经营品类结构,增加部分重点品牌香化产品的采购金额;2024年1-6月,免税集团香化产品的采购金额为22,086.94万元,同比增长407.43%,略高于香化产品销售增长率,主要原因系:(1)热门香化商品的提前库存储备。2023年以来免税集团香化品类已经具备一定的销售规模,2024年1-6月免税集团香化品类的采购订单和供应保障率稳步提升。热门香化商品具有销售占比高、抢货难、需求量大的特点。在面对2024年年初以来运输航路变化及产能限制导致部分重点香化商品供应周期增长的挑战下,免税集团在2024年1-6月提前储备货源,以应对市场需求。(2)香化重点品牌的复采及新品牌的引入。免税集团2024年1-6月香化品类采购增长在于重点品牌重点品种的复采以及新品牌的引入。新引入香化品牌首批采购入库的货物于报告期后上架才有销售转化,因此免税集团2024年1-6月香化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相比采购增长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拟置入资产基本情况”之“七 拟置入资产的主营业务情况”之“(五)报告期内的采购情况”之“2、前五大供应商的情况”中补充披露免税集团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及对应采购金额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香化产品采购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三、存货的具体构成,存货金额持续增长的原因,结合存货构成、库龄分布、各免税店存货情况、可变现净值确认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存货的具体构成和存货金额持续增长的原因

1、存货的具体构成

报告期内,免税集团存货均为库存商品。报告期各期末,免税集团存货构成(以期末存货价值列示)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烟、酒和香化商品的存货账面价值占存货总额的比例较高,三者的合计占比分别为98.38%、98.94%、99.49%;其他存货商品为精品、食品等商品,在报告期各期占比极低。

2、存货金额持续增长的原因

免税集团综合考虑各门店销售预期,提前数月对免税商品进行备货。报告期内,免税集团的存货账面价值、营业收入、存货周转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存货账面价值金额同比增长率=(当期期末存货账面价值-上年同期期末存货账面价值)/上年同期期末存货账面价值;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当期营业收入-上年同期营业收入)/上年同期营业收入;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2],2024年1-6月周转率数据已年化

报告期各期末,免税集团存货账面价值持续增长但存货周转率保持相对稳定,主要原因系为满足经营需要,免税集团营业收入增长带动备货量增加,从而导致免税商品存货金额的增长。

2023年末,免税集团存货账面价值较2022年末增长79.90%,主要原因系口岸全面恢复通关后,免税集团根据销售收入的增长预期,为保证安全库存,同步提高免税商品备货量。2024年6月末,免税集团存货账面价值较2023年末增长8.19%,主要系随着营业收入规模增长和商品结构优化,免税集团同步增加免税商品备货量。

(二)结合存货构成、库龄分布、各免税店存货情况、可变现净值确认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各免税门店存货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免税集团主要免税门店位于珠海的各口岸,包括拱北口岸免税店、港珠澳大桥口岸免税店、横琴口岸免税店、九洲港口岸免税店,非珠海口岸的免税门店仅有南宁机场免税店。

免税集团的存货位于各免税门店、门店对应配套的监管仓或备货仓、其他仓库或门店。报告期各期末,各门店、仓库存货金额情况具体如下(以期末存货原值列示):

单位:万元

各免税门店的营业收入情况直接影响各免税门店及其对应仓库的存货备货量。报告期各期末,拱北口岸免税门店及对应仓库的存货金额占所有免税门店及对应仓库存货合计金额的比例为分别为98.35%、92.17%和93.01%,而报告期各期,拱北口岸免税门店销售收入占所有免税门店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92%、94.42%和91.42%,存货在免税门店及其对应仓库的分布结构合理,与免税门店销售收入分布结构相符。

对于上表“其他仓库或门店存货”,主要包括珠免国际采购及经营业务所用仓库存货和其他销售有税商品门店的存货。其中,珠免国际作为免税集团主要的采购平台、跨境电商业务和批发及团购业务的经营平台,根据其自身采购和经营计划储备了一定规模的存货;其他有税品销售门店储备的存货金额极低。

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确认、库龄分布及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1)免税集团可变现净值的确认

免税集团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为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可变现净值的确认,免税集团存货均为库存商品,全部可用于出售,其可变现净值按商品的预计售价减去预估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中,商品预计售价对可变现净值的影响较大。

免税集团根据各商品品类属性和库龄来确认预计售价,具体方式如下:

烟类商品含卷烟、雪茄等,其中,卷烟类商品存放超过18个月,质变风险加剧,预计以较低折扣来考虑售价;雪茄可长期存放,一般不影响售价。酒类商品含国产白酒、白兰地、威士忌、瓶装红酒等,其中,国产白酒、白兰地、威士忌等高度酒可长期存放,不影响售价;瓶装红酒超过适饮期会不宜出售,预计以较低折扣来考虑售价。香化商品若临保质期,预计以较低折扣来考虑售价。

(2)库龄分布及跌价准备

免税集团存货主要为烟、酒、香化产品,报告期各期末,三者合计存货占比均超过98%,烟、酒、香化产品的库龄分布及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1)烟类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烟类产品存货的库龄基本处于1年以内。2022年末,1-1.5年库龄的烟类存货余额偏高,主要系珠海口岸在2022年度部分时间通关受限,导致存货去化进度减缓所致。

2)酒类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酒类产品存货的库龄基本处于1年以内。2022年末,2年以上库龄的酒类存货余额偏高,主要系珠海口岸在2020-2022年度部分时间通关受限,导致存货去化进度减缓所致。2024年6月末,1-2年库龄的酒类存货余额增加,主要系珠免国际2023年上半年根据经营计划,储备白兰地等部分畅销产品。

3)香化类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香化类产品存货的库龄基本处于1年以内。2022年末,1-2年库龄的香化类存货余额偏高,主要系度珠海口岸在2022年度部分时间通关受限,导致存货去化进度减缓所致。

综上,第一,免税门店及其对应仓库的存货分布结构合理,与免税门店销售收入分布结构相符;第二,免税集团存货主要系烟、酒和香化商品,其存货库龄基本处于1年以内,报告期内库龄分布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第三,免税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结合各类商品属性和库龄预估其可变现净值,符合实际经营情况,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免税集团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免税集团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之“(一)资产规模及结构分析”之“1、流动资产分析”之“(5)存货”中补充披露存货的具体构成,存货金额持续增长的原因,存货构成、库龄分布、各免税店存货情况、可变现净值确认等。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报告期内,免税集团前五大供应商及对应采购金额的变动具有商业合理性,行业内其他公司亦存在相似情况;

2、报告期内,香化产品采购金额大幅增长系正常业务经营需要,具有合理性;

3、报告期各期末,免税集团的存货均为库存商品,存货金额增长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免税集团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1、报告期内,免税集团前五大供应商及对应采购金额的变动具有商业合理性,行业内其他公司亦存在相似情况;

2、报告期内,香化产品采购金额大幅增长系正常业务经营需要,具有合理性;

3、报告期各期末,免税集团的存货均为库存商品,存货金额增长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免税集团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公告编号:临2024-089

债券代码: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22格地02、23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2月23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珠海市石花西路213号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23日

至2024年12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2024年11月23日、2024年12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珠海玖思投资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文件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2.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格力地产董事会秘书处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石花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9020

公司电话:0756-8860606、0756-8711253

传真号码:0756-8309666

联系人:施慧、杨欣悦

3.登记时间:

2024年12月1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请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4日

授权委托书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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