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金发拉比 证券代码:002762 公告编号:2024-055号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本次会议如期举行。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深交所交易系统:2024年12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互联网投票系统:2024年12月3日9:15一15:00
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汕头市金平区鮀浦鮀济南路107号);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浩亮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4人,代表股份193,593,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90,520,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1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1人,代表股份3,072,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2人,代表股份5,077,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4,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1人,代表股份3,072,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0%。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蔡飙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以现金方式受让珠海韩妃和中山韩妃各51%股权并对其实施控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047,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5%;反对373,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1%;弃权1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31,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309%;反对373,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22%;弃权1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69%。
以上议案获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陈竞蓬律师、谢兵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发拉比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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