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中天服务 公告编号:2024-031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判决的金额:1,474.5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按涉案金额的50%计提预计负债1,896.56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将冲回预计负债422.05万元。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5民初127号、(2024)浙05民初128号、(2024)浙05民初12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顾芬元、武新明、冯小进分别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湖州中院于2024年9月29日分别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6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详细披露了顾芬元、武新明、冯小进分别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判决情况
(一)顾芬元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24)浙05民初127号】
湖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顾芬元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959,90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驳回原告顾芬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武新明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24)浙05民初128号】
湖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新明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1,470,78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驳回原告武新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冯小进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24)浙05民初129号】
湖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冯小进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314,383.5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1、其他未达披露标准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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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以及参考该等案件历史赔付比例,公司已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按涉案金额的50%计提预计负债1,896.56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公司将冲回预计负债422.05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5民初127号;
2、《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5民初128号;
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5民初129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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