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6 证券简称:湘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临-038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61,012,643.4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针对华电福新柳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柳州”)与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蓝风电”)、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南兴湘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湘公司”)、湖南兴能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能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司已于2024年7月17日公告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临-025),2024年7月20日公告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临-026),2024年8月16日公告的《关于募集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临-028)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融水法院”)电子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电福新柳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江门街
法定代表人:魏刚
被告一:湖南兴蓝风电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吉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唐柯佳
被告二: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302号
法定代表人:张越雷
被告三:湖南兴湘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第00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湘
被告四:湖南兴能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韶山路 060 号第 008 栋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唐柯佳
2.案件审理机构:融水法院
3.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华电柳州述称:华电柳州与兴蓝风电于2019年11月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华电柳州向兴蓝风电采购风电机组,兴蓝风电向华电柳州提供设备、备件及维保服务,华电柳州已依约支付合同货款。截至华电柳州本次起诉之日,兴蓝风电给华电柳州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1,012,643.47元,并需开具原告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证期限至2026年8月29日、保证金额为19,110,080元的质保金保函;因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履行在公司、兴湘公司担任兴蓝风电唯一股东期间,请求公司及兴湘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兴蓝风电分立新设兴能公司,请求兴能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迟延交货产生的违约金59,189,986.8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就案涉17套XE141-2500型号和4套XE146-3200型号的风电机组向原告提供原告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证期限至2026年8月29日、保证金额为19,110,080元的质保金保函;
(3)请求判令被告一继续提供备品备件及售后维保服务;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垫购买备品备件及维保费用2,610,757.67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三、诉讼判决情况
融水法院经过庭审,依法判决:
(1)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59,189,986.80元;
(2)被告一向原告提供原告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证期限至2026年8 月29日、保证金额为19,110,080 元的质保金保函;
(3)被告一支付原告垫资购买备品备件费用和维修费合计1,822,656.67元;
(4)被告一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提供备品备件及售后维保服务;
(5)被告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现已收到一审胜诉判决文书,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该判决尚不是最终生效裁决,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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