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11月15日 15:0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精机 编号:2024-065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一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二),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字科技园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参加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截至2024年11月15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届满,累计回购股份12,117,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88,128,171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98名,代表股份270,860,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676%。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名,代表股份261,219,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44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496名,代表股份9,640,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3%。

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496名,代表股份9,640,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3%。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捷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268,213,559股同意,2,390,356股反对,256,55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993,961股同意,2,390,356股反对,256,55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449%。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在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字科技园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会议通知及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贵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0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已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二)会议召开与通知事项的相符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在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88,128,171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498名,代表股份数270,860,46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67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数261,219,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44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96名,代表股份数9,640,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3%。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496名,代表股份数9,640,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3%。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2、贵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268,213,559股同意,2,390,356股反对,256,55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993,961股同意,2,390,356股反对,256,55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449%。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徐 静

潘远彬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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