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1月15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其中包含《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表示,放电时,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参与交易,合同电价为电力用户从储能企业购电价格,等于其上网电价。
现阶段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只能签订顶峰合同(即高峰、尖峰合同),具体时段划分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执行。高峰、尖峰合同价格不超过本地燃煤基准价上浮20%的1.5、1.8倍。 天津市时段划分如下:
高峰时段:9:00-12:00,16:00-21:00;
低谷时段:23:00-7:00;
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
尖峰时段:1、12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8:00-19:00为尖峰时段;7、8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6:00-17:00为尖峰时段。
充电时,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合同电价为其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价格;独立储能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实际用电量结算,结算价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户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不参与峰谷价格浮动。
现阶段,天津市燃煤基准电价为0.3655元/kWh,则高峰、尖峰合同价格最高分别为0.3655元/kWh×(1+20%)×1.5=0.6579元/kWh、0.3655元/kWh×(1+20%)×1.8=0.78948元/kWh。即独立储能上网电价最高为0.78948元/kWh。
根据国网天津11月工商业代理购电电价表,代理购电价格为0.4005元/kWh。即独立储能充电电价为0.4005元/kWh。
由此计算,天津市独立储能(电力购电)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可以获得的最高价差为0.78948元/kWh-0.4005元/kWh=0.38898元/kWh。
方案表示独立储能结算电量中向电网送电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原文如下: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稳妥开展天津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地区2025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暂定为345亿千瓦时(含绿电交易),区外机组交易电量上限为交易电量总规模的40%。
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能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等三家500千伏发电企业纳入区内电量份额。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执行相同交易规则及区内外电量比例,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暂不予考核。
三、为保证交易结果有效执行,相关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交易结果纳入发电企业月度发电计划,做好月度发电计划编制与发布。
四、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自觉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交易过程中不得与其他交易主体串通报价。交易各方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等情况据实申报电量、电价,市场主体不得恶意报量、报价或恶性竞争,影响市场交易正常进行。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如出现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终止交易,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1.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
2.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3.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
4.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5.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
2024年11月11日





(转自:储能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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