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4年11月07日 02:17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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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77 证券简称:德创环保 公告编号:2024-044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

鉴于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有2名激励对象主动离职,1名激励对象被动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2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2名激励对象主动离职,1名激励对象被动离职,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2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披媒体刊登的《德创环保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披媒体刊登的《德创环保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自2024年08月30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1、激励对象主动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主动离职,因此公司将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7.5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主动离职,因此公司将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5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被动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规定: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被动离职,因此公司将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2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 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5914033),并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1月11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206,154,000股。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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