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05日 02:46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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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6.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红轮机械有限公司

7.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天源机械有限公司

8.四川省绵阳市虹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9.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四川长虹新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1.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2.四川卓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3.四川虹锐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14.四川长虹智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15.购房客户

为本公司、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置业有限公司、景德镇长虹置业有限公司、东莞长虹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长虹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锦成置业有限公司、绵阳安州长虹置业有限公司、绵阳虹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商业楼盘的购房客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与相关方签订担保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在审定担保额度内,按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签署具体担保协议。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部分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是根据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业务发展计划和资源状态,为了支持下属各子公司良性发展,推进相关业务开展。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反担保;为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他股东因自身原因未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上述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多数董事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均由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推荐,公司能及时了解各子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较小,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降低担保风险。本次提供担保对象中,存在少数股东的佳华信产、佳华资讯、虹信软件、智慧健康、新网科技等,公司作为上述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意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保证其业务正常经营,上述非全资子公司以其归属于全体股东的有效资产向公司提供的担保提供足额的反担保。

根据房地产行业惯例及按揭贷款合作银行要求,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为购房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购房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为止。为购房客户的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其保证性质不同于一般对外担保,故本次不涉及反担保事项。目前以现房形式销售的项目,需办妥抵押后银行才发放按揭贷款,不会新增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部分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在综合考虑被担保人业务发展需要后决定的,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且各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开发的商业楼盘购房客户提供担保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有利于商品房销售及相关子公司持续稳定的开展日常经营业务。

公司出席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公司预计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担保数量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289,798.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1.30%,其中,对下属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014,198.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79%。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智易家的经销商苏宁易购提供的担保承担了3.26亿元担保代偿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收到苏宁易购以现汇方式偿还的代偿款28,545万元,苏宁易购尚需对本公司偿还代偿款4,055万元。公司无其他逾期担保。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情况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担保情况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4-067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况

为提高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或“公司”)整体资金管理运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以上事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披露的临2023-086号、临2023-090号公告、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临2023-098号公告。现该协议即将到期,公司拟继续与长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长虹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控股集团”)持有本公司23.22%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11月4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柳江先生、衡国钰先生、杨金先生、侯宗太先生、段恩传先生对本项议案执行了回避表决。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长虹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3】423号文件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长虹财务公司与公司同属长虹控股集团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长虹财务公司为四川长虹的关联法人,四川长虹与长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该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6120682K

成立日期:2013年8月23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9,393.84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嘉

股权结构:长虹控股集团持股35.04%,本公司持股35.04%,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股14.96%。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投资;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即期结售汇业务;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关联方财务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213,883.83万元、负债总额1,843,450.90万元、净资产370,432.93万元,资产负债率83.27%;2023年度营业收入20,524.07万元、净利润15,432.80万元,上述财务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4年9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1,840,593.45万元、负债总额1,468,816.30万元、净资产371,777.15万元,资产负债率79.80%;2024年1-9月营业收入37,025.16万元、净利润9,975.37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履约能力相关说明

该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经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该公司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长虹财务公司根据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向四川长虹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担保、买方信贷、延伸产业链金融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他监管部门批准的长虹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

交易双方经平等沟通,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甲方:指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包括: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乙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3.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务信息及合作情况。

4.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5.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甲方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6.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7.乙方承诺按照国家金融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与甲方开展业务和进行资金往来,不损害甲方特别是甲方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买方信贷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长虹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2.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甲方票据的保管及票据池 相关业务(具体以双方签订的票据协议为准),并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票据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4.为甲方办理资金结算及收付;

5.吸收甲方的存款;

6.为甲方提供贷款;

7.为甲方办理甲方产品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

8.在长虹财务公司取得外汇管理局批准可提供结售汇服务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即期结售外汇服务;

9.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贷款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该等限制。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加盖公章并经过相关法定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六)定价原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结算服务: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监管机构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加盖公章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时,双方于2024年1月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失效。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因国家新法律或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争议解决

1.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绵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 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长虹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通过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财务管理水平和资本运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

长虹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同时在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制定了风险控制及风险预警机制以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

长虹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未来业务规划确定的,根据协议约定,长虹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同时,公司向长虹财务公司存入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及长虹财务公司向公司授出之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也是依据公司与商业银行发生的存贷款业务的历史数据及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协议第二条合作原则中第4点提到,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来保证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资金的独立性。

六、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到独立董事3人,实到3人,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以4票赞成,5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柳江先生、衡国钰先生、杨金先生、侯宗太先生、段恩传先生对本项议案执行了回避表决。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以5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七、备查文件

1.四川长虹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2.四川长虹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四川长虹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4-068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虹云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13年8月20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四川长虹”)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投资组建虹云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数字”)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四川虹云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虹云基金”或“基金”)。虹云基金于2015年10月19日成立,存续期为8年,具体为2015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

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四川虹云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延期的议案》,会议同意虹云基金将存续期延长1年(具体到期日以工商登记为准),累计存续期为9年,并同意公司与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修正案。

上述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2015年8月12日、2020年10月10日及2023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临2013-032号、临2013-033号、临2015-038号、临2020-055号、临2023-057号、临2023-058号及临2023-059号公告。

2024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四川虹云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延期的议案》,会议同意虹云基金将存续期再次延长1年(具体到期日以工商登记为准),累计存续期为10年,并同意公司与其他合伙人签署《四川虹云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修正案》(以下简称“《2024年合伙协议修正案》”),对《四川虹云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第八条、第十条进行修订。

现将虹云基金本次延期情况公告如下(公告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如无特殊说明,所指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虹云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四川虹云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四川虹云创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周耘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6号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C区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虹云基金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二)运营情况

虹云基金设立后,已累计投资13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22,273.95万元,均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其中:四川省内项目8个,投资总额15,163.76万元,占基金实缴出资总额60.7%;初创期和早中期项目9个,投资总额15,083.80万元,占基金实缴出资总额60.3%,均满足基金合伙协议所约定的投资要求,即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类项目的投资金额占比不低于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60%,投资于四川省内项目的投资金额占比不低于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60%,投资于初创期及早中期阶段项目的投资金额占比不低于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6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虹云基金已有3个项目实现全部退出,已累计收回资金23,741.60万元,占全部实缴出资金额94.97%。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长虹美菱、佳华数字已累计收到虹云基金分配资金10,424.11万元,其中投资本金1,506.06万元,投资收益8,918.05万元。

(三)财务数据

根据虹云基金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虹云基金资产总额274,868,154.96元,负债总额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71,877,029.00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71,877,029.00元。2023年度,虹云基金实现营业收入1,021,194.48元,净利润-2,057,449.48元。

根据虹云基金2024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24年9月30日,虹云基金资产总额275,144,549.86元,负债总额2,991,125.96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72,153,423.90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72,153,423.90元。2024年1-9月,虹云基金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738,624.88元。

二、虹云基金再次延期的必要性

目前虹云基金尚有10个项目未退出,根据被投资企业发展状况,在投项目整体评估值高于基金投资成本。在当前市场环境下,虹云基金在投项目在短期内完全退出存在较大挑战。

根据《合伙协议》相关约定,虹云基金存续期已于2024年10月到期,结合目前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项目退出计划,部分项目正处于上市筹划或转板申报阶段,为实现基金投资收益和保障合伙人利益最大化,创造更好的项目退出窗口,保障基金项目退出质量,需将存续期延长1年(具体到期日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并签署《2024年合伙协议修正案》。根据相关规定,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即本次延期后该基金累计存续期为10年满足相关规定。

三、虹云基金延期管理及《合伙协议》变更

虹云基金延期1年期间,基金管理架构、管理模式等仍按照《合伙协议》《四川虹云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托管协议》等开展,此前相关管理制度仍沿用实施。延期期间的基金管理费的支付标准,根据《合伙协议》第十四条第2款“在基金回收延长期内,年管理费为未收回金额的1%”,即基金管理费按照扣减退出项目后的实际管理规模的1%计收。

《合伙协议》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合伙协议》第八条 投资准则

投资进度:基金存续期为9年,自基金注册登记之日起第1-4年为基金投资期,投资期之后至本企业成立满8年为回收期,回收期满后为回收延长期,回收期及回收延长期内基金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投资期、回收期或回收延长期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使本企业的存续期限超过10年,且基金投资回收的资金和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的非投资收入不得再对外投资。

修订后:《合伙协议》第八条 投资准则

投资进度:基金存续期为10年,自基金注册登记之日起第1-4年为基金投资期,投资期之后至本企业成立满8年为回收期,回收期满后为回收延长期,回收期及回收延长期内基金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投资期、回收期或回收延长期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使本企业的存续期限超过10年,且基金投资回收的资金和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的非投资收入不得再对外投资。

修订前:《合伙协议》第十条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基金存续期限,为9年,自本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本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如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本企业投资项目仍未全部退出,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基金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但本企业累计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如延长基金经营期限的建议未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应以基金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变现基金资产,且变现方案须经全体合伙一致同意。

修订后:《合伙协议》第十条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自本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本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如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本企业投资项目仍未全部退出,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基金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但本企业累计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如延长基金经营期限的建议未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应以基金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变现基金资产,且变现方案须经全体合伙一致同意。

除以上条款变更外,《合伙协议》其他主要内容保持不变,就上述协议内容的变更,公司将与其他合伙人签署《2024年合伙协议修正案》。

四、本次虹云基金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虹云基金延长存续期符合基金的实际投资情况,有利于保证基金的良好稳定运作,获取被投资项目的投资利益最大化。本次基金延期不涉及各合伙人其他权利义务变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需投入新的资金,对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若10年存续期满后项目仍未完全退出,管理人提交基金清算方案,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后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进入清算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五、董事会审议本次虹云基金延期的情况

2024年11月4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虹云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延期的议案》。

六、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虹云基金的管理及投后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4-069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1月20日 下午1点30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特别决议议案:无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2、议案3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侯宗太先生。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4年11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二)登记地点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公司会议室

(三)登记办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1)。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采用邮件方式登记,但应在出席会议时提交上述证明资料原件。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方法

电话:(0816)2418436

邮编:621000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三)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回避”、“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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