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24-037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12月28日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总额不超过2,750万元,本次预计担保额度期限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3日登载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新疆汇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一智能”“债务人”“承租人”)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750万元。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汇一智能与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租赁”“债权人”“出租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为汇一智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499.25万元,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对汇一智能的担保预计额度范围之内。
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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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汇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3年11月2日
注册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工业园区广汇生活区办公楼5楼505、506、5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停车场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轮胎销售;电子过磅服务;二手车经纪;机动车鉴定评估;集成电路设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汇一智能35%的股权,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6%,湘疆科技(新疆)有限公司持股25%;新疆志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9%;新疆庄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5%。
3、信用情况:经查询,汇一智能信用状况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4、财务状况:截止2024年9月30日,汇一智能未经审计的总资产6,170.17万元,净资产1,395.38万元,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973.93万元,净利润30.38万元。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债权人: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新疆汇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一(连带保证人):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二(连带保证人):湘疆科技(新疆)有限公司
担保方三(连带保证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四(连带保证人):新疆庄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五(连带保证人):新疆志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汇一智能作为承租人向三一租赁通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租赁了电动牵引车50台与自卸半挂车50台,总租赁价款4,283.571498万元,并达成如下约定:
1、债权债务的确认
1.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下称“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的所有融资租赁车辆的总租赁价款为4,283.571498万元。
1.2各方一致明确知晓并充分理解,主合同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在债务人支付完毕主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前,主合同中所有车辆的所有权仍属于债权人即出租人所有,并不因主合同项下车辆已经由债权人交付给债务人占有并使用,办理以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名义为所有权人的机动车登记而发生改变。债权人有权依法办理主合同项下车辆抵押的公示登记以及主合同的融资租赁登记,以确保公示对抗效力以及出租人为真实的所有权人。
2、连带担保范围与责任方式
连带保证人共同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担保,前述连带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人应付全部车辆租金4,283.571498万元、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当承当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其中,对于各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连带共同担保债务范围中的35%份额承担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湘疆科技(新疆)有限公司对前述连带共同担保债务范围中的25%份额承担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连带共同担保债务范围中的16%份额承担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新疆庄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连带共同担保债务范围中的15%份额承担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新疆志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连带共同担保债务范围中的9%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3、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主债务人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时限和金额履行之日起3年。连带保证期间起算点为主债务最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而非每期分别计算。
4、本协议中连带保证人承担上述担保责任,不受债权人是否已行使其他担保权的影响。若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的,一并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此项转让视为已取得本协议中担保人同意。
5、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湖南省长沙县。
6、其他
6.1协议自债权人、债务人、连带保证人完成盖章时发生法律效力。
6.2债务人、连带保证人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若系法人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并摁手印。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在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汇一智能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汇一智能经营管理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担保风险总体可控,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2,397.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4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24-036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电动卡车
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情况概述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汇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一智能”)近日与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湖汽长沙”)签署《电动卡车销售合同》,向其购置50台电动卡车用于开展汇一智能运输业务,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745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购置资产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07月25日
经营场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排头路31-1号
负责人:梁林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QRQF0D
经营范围: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总公司: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000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汽车、汽车底盘、农用车、汽车及农用车零配件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
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山东大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强劲牌GCV9401Z型自卸半挂车、425高顶充电超强(亿纬)
2、交易标的类别:固定资产
3、交易标的所在地:中国境内
4、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情况:上述交易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定价情况
上述资产采购交易的定价系参考相关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对方: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
2、交易标的:山东大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强劲牌GCV9401Z型自卸半挂车、425高顶充电超强(亿纬)
3、交易价格:人民币3,745万元
4、付款期限:由汇一智能选定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交(提)货后30天内直接支付至湖汽长沙指定账户。
5、交付时间:湖汽长沙在收到首付款、融资机构同意向汇一智能放款的审批证明,以及汇一智能委托融资机构直接放款至湖汽长沙账户的相关证明文件后30个自然日内发货。
6、生效条件约定:有权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六、购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践行双碳战略,同时推动公司战略转型,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借助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机遇,在哈密淖毛湖地区推广电动重卡运输服务项目,并积极布局卡车配件生产、整车销售及充电、换电站等全产业链业务,引领、带动、促进哈密地区乃至全疆新能源重卡的应用。公司将致力于发展新型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经济模式,推进新能源电动重卡项目顺利落地。
上述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及战略发展方向,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市场拓展产生积极影响。上述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七、后续工作安排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积极组织、协调及有效管理相关资源,保证合同的实施执行。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延缓履行、部分履行、调整或终止,请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电动卡车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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