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等公告,并在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3日通过公司内部OA平台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情况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A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00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股份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3日、2024年7月19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8)。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首次回购情况、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8月2日、9月3日、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合计3,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47,148,281股的比例为0.56%,最高成交价为7.3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5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5,485,808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未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能够及时到位。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股份回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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