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捐赠股份完成过户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捐赠股份完成过户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11月05日 02:48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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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3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捐赠股份完成过户

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非交易过户,于2024年11月4日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流通股转让过户手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光光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一、股份捐赠的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日,康为民先生与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署了《捐赠协议书》,为回馈母校、推动母校人才培养,康为民先生向基金会捐赠新光光电582万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捐赠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本次捐赠股票占新光光电总股本的5.82%。

二、股份捐赠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康为民先生的通知,康为民先生与基金会的非交易过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并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证券过户登记完成后,康为民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4,65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4.6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本次股份捐赠过户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一)康为民

(二)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三)本次股份捐赠过户后康为民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注: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捐赠过户登记完成后,康为民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52,348,4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3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捐赠事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股份捐赠过户登记完成后,基金会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82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5.82%。

3、本次股份捐赠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相关股东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0年6月1日,康为民先生与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署了《捐赠协议书》,为回馈母校、推动母校人才培养,康为民先生向基金会捐赠新光光电582万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捐赠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本次捐赠股票占新光光电总股本的5.8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内容

2020年6月1日,康为民先生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书》,将其持有的新光光电5,820,000股股票无偿捐赠给基金会,本次捐赠股票占新光光电总股本的5.82%。

2024年10月31日,康为民先生与基金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2024年11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本次权益变动后,康为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4,654,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4.6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权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新光光电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除本报告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新光光电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康为民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4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康为民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4日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基金会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0年6月1日,康为民先生与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署了《捐赠协议书》,为回馈母校、推动母校人才培养,康为民先生向基金会捐赠新光光电582万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捐赠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本次捐赠股票占新光光电总股本的5.8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内容

2020年6月1日,康为民先生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书》,将其持有的新光光电5,820,000股股票无偿捐赠给基金会,本次捐赠股票占新光光电总股本的5.82%。

2024年10月31日,康为民先生与基金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2024年11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本次权益变动后,基金会持有公司5,82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权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新光光电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除本报告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新光光电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熊四皓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4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熊四皓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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