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南宁的李女士到田女士的私人住所做医美项目后,出现嘴肿、眼疼等不适症状到医院就诊。她以田女士非法提供医美服务及出售的“粉毒”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一赔十,共赔偿各项损失10余万元。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田女士向李女士支付各项损失5380多元。
做医美项目后,女子出现不适
田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美容服务信息,去年7月6日,李女士通过微信联系上田女士后,到其住所内接受通过注射“肉毒素”等方式的医美服务,并支付4000元服务费。
去年7月8日,李女士在微信向田女士反映:“我感觉额头那块肉毒起作用了,绷得好紧,是不是打过量了,好难受。”
次日,李女士询问出现嘴肿及未消肿的原因,对方称一周后消肿。之后,她又询问对方使用了何种产品,“脸部绷得很难受,视力模糊”。田女士回复使用的是“粉毒”。
随后,李女士通过微信告知对方,她向整形机构咨询后认为不适症状是使用“粉毒”过量,但田女士辩称“未过量”。
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自担20%责任
李女士提供的微信支付凭证显示,她分三次向田女士支付5500元服务费。另外,她提供的病历显示,去年7月26日她在医院治疗,诊断为双眼变应性结膜炎、双眼屈光不正,并支出医疗费380多元。
同年8月,李女士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田女士退一赔十,并赔偿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酌定田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20%的责任由李女士自担。
同年11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田女士向李女士支付医疗费304多元。
终审判决,赔偿各项损失5300多元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女士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为李女士提供医美服务,具有过错,且与李女士身体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一审判决李女士自行承担20%责任错误,予以纠正。
一审中,李女士称有500元代他人支付,请求返还该笔款项,法院不予支持。她请求返还服务费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注射药物应选择符合国家规范的药物及去正规医疗机构,由专业医护人员规范使用药品,她在明知美容场所系田女士家中,未询问及未查看其行医资格、不确保药品安全可靠性的情况下,即购买产品并进行注射,具有一定主观过错,故对其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李女士主张医疗费380多元,法院予以支持。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田女士向李女士支付各项损失5380多元。
(读者某女士 稿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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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诗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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