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加快网络数据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确立了网络数据安全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基本法律原则;制定出台《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部门规章,对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研制发布数据安全国家标准33项,在研标准18项,覆盖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网络数据安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作为网络数据安全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依据,对于全面提升治理监管能力具有深刻意义。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所制定,旨在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提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总体要求和一般规定。明确鼓励网络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对网络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积极参与网络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加强行业自律,禁止非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履行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报告、安全事件处置等义务。
二是细化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和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便捷的支持个人行使权利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个人的合理请求。明确使用自动化采集技术等采集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细化个人信息转移请求实现途径等。
三是完善重要数据安全制度。明确制定重要数据目录职责要求,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义务。规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的责任。明确重要数据风险评估具体要求。
四是优化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规定可以按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规定未被相关地区、部门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将其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五是明确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规定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要求。明确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的规则,规定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年度报告、防范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等要求。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妥善处理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关系,对相关制度规定予以细化、补充、完善。例如,该条例重点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告知、同意、个人行使权利等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形式等要求。二是明确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三是明确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的要求,细化个人信息转移的具体条件。四是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的要求。五是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还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该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网络数据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在具体承担数据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网络数据安全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网络数据及网络数据安全负责。各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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