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勉县法院阜川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结事了的同时,收获了案件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刘大驾驶普通小轿车行至汉宁路某路段时,与付二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碰撞,致付二车载的齐三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经伤残鉴定齐三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经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大负该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付二负次要责任,齐三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齐三诉至勉县法院阜川法庭,要求刘大、付二及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388元。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若一判了之,既不利于案结事了,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便决定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当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齐三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就赔偿金额各不让步,调解一时陷入僵局。法官围绕案件事实对被告进行了答疑解惑,同时从法律角度、诉讼成本等多方面劝导原告齐三换位思考、综合考量,且付二的搭乘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建议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赔偿金额,能够尽快拿到赔偿金,缓解经济上的压力。在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重新权衡利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于十五日内支付赔偿款,刘大、付二需支付的钱款当庭兑付。至此,该起纠纷顺利化解。
小案不小办,更要用心办。勉县法院充分运用好和解、调解方式,引导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形成合理预期,有效避免矛盾激化,真正解开事结、融化心结,做到案结事了。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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