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日报报道,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明确规定,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而天津日报记者跟随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肯德基”进行巡查发现,店内使用转基因大豆油参与生产加工,并没有对消费者进行明示。
不仅如此,店员对于普通消费者的询问给出的答复却是坚决否定或者不置可否。
据悉,河西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一家“肯德基”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店内有两桶标明为“益海嘉里、荣誉出品”的“阳光牌”大豆油。该桶装的显著位置还标明为“餐饮原料、非零售”。执法人员仔细查看该产品的配料表发现,该产品标明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负责人进行询问得知:这种使用转基因大豆制造的大豆油主要用于该店烤制类产品。是将这种油刷在烤盘上,以防止烤的产品出现“粘连”。具体询问在哪些产品上使用,该店负责人表示,像早餐类的这些烤制产品,如猪肉、鸡肉,还有正餐类的烤翅、烤腿等烤制产品。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虽然在餐饮加工环节中使用了转基因食品,但并没有向消费者进行明示。执法人员当即将该食用油进行了封存扣押,并对该店进一步调查、处理。
那么,像这种在餐饮店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转基因食品而未按规定进行明示的是不是违法行为,是否会受到处罚呢?执法人员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同时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还规定,对于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显著标示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据报道,此前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多家餐饮企业类似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例如,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观市监处罚〔2024〕287号)显示:该市一家餐饮企业购买了一种转基因大豆油后,这种油不单独销售,而是用于店内餐饮经营,且没有进行显著标示。该局最终对该违法企业处以没收桶装转基因大豆油和五千元罚款的处罚。
据悉,已经有多个分局发现辖区内“肯德基”使用的都是该品牌的转基因大豆油,且都没有向消费者明示。多区市场执法人员也分别对这一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内容综合自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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