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二期第四套机组通过168小时试运行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二期第四套机组通过168小时试运行的公告
2024年10月19日 03:16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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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24-049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二期第四套机组通过168小时试运行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国能(惠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400MW级燃气热电联产机组工程项目(“惠州二期”)第四套机组(包括1台燃气轮机发电机和1台汽轮机发电机,装机容量共计500MW)顺利通过168小时连续满负荷试运行,正式投入商业运营。至此,惠州二期项目两套机组(装机容量合计1,000MW)全部建成投运。

惠州二期两套机组全部投运,将有效缓解所在区域电、热供应压力,为粤港澳大湾区能源安全提供保障,并拉动珠三角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

2024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24-050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

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基于对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或“本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公司”)计划自2023年10月20日起未来12个月内,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控股”),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增持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10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增持计划”)。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2024年10月18日(2024年10月19日为非交易日),资本控股通过上交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11,593,528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584%,累计增持A股股份金额为36,527.90万元(不含佣金及交易税费),占增持计划下限金额人民币5亿元的73.06%。

2024年10月18日,本公司收到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关于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函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资本控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国家能源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13,812,709,196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9.52%;资本控股未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

(三)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及资本控股在本次增持计划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其他对本公司的增持计划。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公司自2023年10月20日起未来12个月内,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资本控股,以上交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增持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10元/股。详情请参见本公司2023年10月20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临2023-041)。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10月18日(2024年10月19日为非交易日)期间,资本控股通过上交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11,593,528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584%,累计增持A股股份金额为36,527.90万元(不含佣金及交易税费),占增持计划下限金额人民币5亿元的73.06%。

资本控股增持金额未达到本次增持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原因是:自2024年1月24日起,中国神华A股股价(不复权)持续高于本次增持计划的价格上限33.10元/股,受此客观因素影响,资本控股无法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13,824,302,724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9.5789%。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认为:资本控股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主体资格;其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已履行了各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资本控股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

(一)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及资本控股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未导致本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亦未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公司已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

202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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