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分配情况
■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名单
■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未超出公司公示的《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2024年10月18日为授予日,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43万股,授予价格为6.66元/股,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3万份,行权价格为13.28元/份。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2810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7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29人,代表股份数量148,559,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75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3人,代表股份数量145,727,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471%。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44,637,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81%。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41,806,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9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共31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921,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7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2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7,405,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73%。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方包腊梅、毕松羚、邱建军、崔玲、苏志忠、王花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5,727,895股。
表决结果:同意144,424,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1057%;反对1,225,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8412%;弃权77,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5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602,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1.1284%;反对1,225,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7.7507%;弃权77,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1209%。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方包腊梅、毕松羚、邱建军、崔玲、苏志忠、王花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5,727,895股。
表决结果:同意144,411,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0969%;反对1,221,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8384%;弃权94,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64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58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0.9438%;反对1,221,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7.6920%;弃权94,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642%。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方包腊梅、毕松羚、邱建军、崔玲、苏志忠、王花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5,727,895股。
表决结果:同意144,417,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1006%;反对1,226,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8414%;弃权84,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58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595,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1.0213%;反对1,226,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7.7550%;弃权84,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2237%。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10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73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9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9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55名激励对象存在交易股票行为,但前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前。
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中的激励对象的股票交易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买卖公司股票时,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本次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拟进行激励计划的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首次披露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10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8日以电话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本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电话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毕于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关联董事包腊梅、毕松羚、林浩军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依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经过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19人调整为116人,部分激励对象的授予份额同步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总数由1292万股调整为1286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关联董事包腊梅、毕松羚、林浩军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8日,向符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43万股,授予价格为6.66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3万份,行权价格为13.28元/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10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8日以电话、现场送达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本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超出公司公示的《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2、审议通过《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中人员符合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本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以2024年10月18日为授予日,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43万股,授予价格为6.66元/股,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3万份,行权价格为13.28元/份。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10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76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公司内部公示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4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4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依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19人调整为116人,部分激励对象的授予份额同步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总数由1292万股调整为1286万股。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次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超出公司公示的《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北京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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