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挂“名牌”卖假酒?假冒注册商标罪了解一下

以案释法 | 挂“名牌”卖假酒?假冒注册商标罪了解一下
2024年10月11日 18:01 广东检察

品味洋酒,体验微醺

看似品牌佳酿

实则假酒骗局

挂“名牌”,卖假酒

知假造假售假

假冒商标终获罪

案情回顾

杨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任何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在网上购入多种品牌洋酒空瓶、标签、瓶盖、封口膜、包装盒、原液酒等用于制作洋酒的原料,并租用一间平房从事经营加工劣质洋酒活动,制作了劣质的“轩尼诗VSOP”“马爹利名士”“人头马VSOP”等8种品牌成品洋酒进行网上销售,交易总额共计7万余元。

2022年3月,杨某某经营的劣质洋酒加工场被查获,用于制作洋酒的机器、空瓶、原液酒等材料被当场扣押。经鉴定,杨某某生产、销售的品牌洋酒属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经价格认定,杨某某被扣押的品牌洋酒价值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检察履职

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手工灌装制作假酒进行销售,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10月,电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令杨某某承担假酒销售金额的三倍赔偿金23万余元,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检察官说法

涉案的洋酒品牌均为百年历史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众多。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使大量伪劣产品进入市场,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品牌声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检察官在此提醒,各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需诚信经营,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制假、不售假,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电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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